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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4-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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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飞:本院受理原告吉力力·加马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王子航:本院受理喻新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38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朱凤英:本院受理原告王亚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胡俊兴:本院受理康建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周惠芳、岳险峰、平顶山市隆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吴雪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亚飞:本院受理邱芹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邱芹要求:1、判令我与张亚飞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亚飞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4日上午11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张同银:本院受理赵敬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赵敬友要求:1、判令张同银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19000元(从2018年6月8日计算至2021年1月,月利息2分),后续利息本金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同银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4日上午9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张同银:本院受理夏学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夏学善要求:1、判令张同银偿还借款97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年利率3.85%至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同银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4日上午10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746号 袁学美:本院受理原告屠志敏诉被告袁学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秦代平:本院受理原告孟庆龙诉被告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322民初5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927号 田静静(河南省新蔡县李桥镇李桥村委李桥三组):本院受理原告林羽光与被告田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田静静归还原告林羽光借款3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7月8日09时4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审判庭(东门二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高磊:本院受理原告龙云诉你和李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322民初3054号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如你不服、本判决和裁定,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684号 江苏华彩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飞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客瑞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茜诉你们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河失法庭(江苏省泰兴市兴燕路55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49号 夏忠奎:本院受理原告金华信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诉夏忠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桂0332民初166号 陶翠英:本院受理石联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莲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徐州电器材料总厂:本院已受理的徐州和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电器材料总厂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拟拍卖徐州市机场路15号(南分厂)的工业房地产,现向你公告送达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评估报告,限你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主动到我院领取上述文书及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完毕,拍卖将在淘宝网进行,请你单位随时关注拍卖情况。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65号 陈浩:本院受理原告陈思睿诉被告陈浩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徐威:本院受理原告杨雪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656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或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王栋、韩梦:本院受理原告高磊诉你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苏0311民初67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02号 李秀侠:本院受理原告周光林诉被告李秀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马瑞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豫0721民初68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67号 徐学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周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509号 郭田,(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8109137912),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泗汾镇陈家垅村龙家组38号:本院受理原告呼小涛与被告郭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郭田支付原告呼小涛货款4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赔偿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7月12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
姜长坤(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81198602215039):你尚未履行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5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昌卫公罚〔2020〕102号)。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1000元,加处罚款1000元缴至北京市内的商业性银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昌平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法制稽查科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北街7号,联系电话:010-89715410。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告送达
王晓滨(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7104080051):你尚未履行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5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昌卫公罚〔2020〕103号)。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1000元,加处罚款1000元缴至北京市内的商业性银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昌平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法制稽查科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北街7号,联系电话:010-89715410。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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