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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于雷:本院受理长春市众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杜胜新:本院受理石磊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70号 陈星、王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76号 冯晓辉、李辉、长春绿州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冯晓辉、李辉、长春绿州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7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62号 郭志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郭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6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79号 姜海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姜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7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74号 王立娟、李延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王立娟、李延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67号 武海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59号 俞建国、李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俞建国、李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68号 张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6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80号 赵冲、刘春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赵冲、刘春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8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63号 黄举才、吉林省良品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黄举才、吉林省良品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6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71号 辛南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诉被告辛南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73号 张雨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诉被告张雨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601号 马雪华、陶永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诉被告马雪华、陶永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6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冀0408民初184号 叶胜、鲜坤:本院受理的原告邯郸市永年区鸿基陶瓷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大北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破17号 本院根据陈久定的申请于2021年3月11日裁定受理温州宏灿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3月16日指定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宏灿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5月10日前,向宏灿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乐清市宁康西路28号公交大楼二楼,联系电话:陈豪展 15857778872,郑旭阳 13957796641)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宏灿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宏灿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5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宏灿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皖13民终1621号 张帅帅、程瑞瑞、刘政通、赵康、张明攀、吴严新、吴亚昌: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灵璧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帅帅、程瑞瑞、刘政通、赵康、张明攀、灵璧县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严新、吴亚昌、赵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春林、邓媛媛:本院在受理原告胡钊诉被告李春林、邓媛媛、湖南林华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冀0591民初162号,现因你二人不在住所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二人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邱旭、罗绒便勒、方金和、倪天军、李朝军、姜炳先、吴智苗、杨颖、何胜、王伟、辜金世、李得成、何加宇、王遵峰: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旭【(2021)闽0206民初2140号】、被告罗绒便勒【(2021)闽0206民初2141号】、被告方金和【(2021)闽0206民初2142号】、被告倪天军【(2021)闽0206民初2144号】、被告李朝军【(2021)闽0206民初2145号】、被告姜炳先【(2021)闽0206民初2146号】、被告吴智苗【(2021)闽0206民初2147号】、被告杨颖【(2021)闽0206民初2148号】、被告何胜【(2021)闽0206民初2149号】、被告王伟【(2021)闽0206民初2150号】、被告辜金世【(2021)闽0206民初2151号】、被告李得成【(2021)闽0206民初2152号】、被告何加宇【(2021)闽0206民初2153号】、被告王遵峰【(2021)闽0206民初2155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14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1)闽0206民初3923-3935号 郑新贵、吴大州、白海朋、方广洪、晏声权、张合良、张伟、杨秀泽、周兴庆、朱文勇、江振兴、祝振兵、郑升妹、文泽: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新贵、吴大州、白海朋、方广洪、晏声权、张合良、张伟、杨秀泽、周兴庆、朱文勇、江振兴、祝振兵、郑升妹、文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共13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刘思兵(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58****2217):你非医师行医一案,本局决定对你作出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罚〔202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你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公开致歉信 我们三人于2015年至2018年1月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出售含有氯霉素、甲硝唑以及氯倍他索丙酸酯等药物成分的“明心祖传祛痘药”、“明心祖传痘印膏”,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里向全体消费者诚恳致歉。我们三人于2015年至2018年1月出售的“明心祖传祛痘药”、“明心祖传痘印膏”未经国家审批,其中含有氯霉素、甲硝唑等药物成分以及氯倍他索丙酸酯等激素类药物成分,长期不当使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请购买的消费者立即停止使用。 致歉人:李心明、来欣欣、樊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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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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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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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于雷:本院受理长春市众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杜胜新:本院受理石磊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70号 陈星、王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76号 冯晓辉、李辉、长春绿州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冯晓辉、李辉、长春绿州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7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62号 郭志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郭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6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79号 姜海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姜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7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74号 王立娟、李延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王立娟、李延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67号 武海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59号 俞建国、李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俞建国、李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68号 张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6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80号 赵冲、刘春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赵冲、刘春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8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63号 黄举才、吉林省良品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黄举才、吉林省良品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6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71号 辛南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诉被告辛南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573号 张雨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诉被告张雨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5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601号 马雪华、陶永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诉被告马雪华、陶永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6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冀0408民初184号 叶胜、鲜坤:本院受理的原告邯郸市永年区鸿基陶瓷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大北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破17号 本院根据陈久定的申请于2021年3月11日裁定受理温州宏灿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3月16日指定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宏灿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5月10日前,向宏灿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乐清市宁康西路28号公交大楼二楼,联系电话:陈豪展 15857778872,郑旭阳 13957796641)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宏灿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宏灿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5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宏灿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皖13民终1621号 张帅帅、程瑞瑞、刘政通、赵康、张明攀、吴严新、吴亚昌: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灵璧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帅帅、程瑞瑞、刘政通、赵康、张明攀、灵璧县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严新、吴亚昌、赵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春林、邓媛媛:本院在受理原告胡钊诉被告李春林、邓媛媛、湖南林华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冀0591民初162号,现因你二人不在住所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二人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邱旭、罗绒便勒、方金和、倪天军、李朝军、姜炳先、吴智苗、杨颖、何胜、王伟、辜金世、李得成、何加宇、王遵峰: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旭【(2021)闽0206民初2140号】、被告罗绒便勒【(2021)闽0206民初2141号】、被告方金和【(2021)闽0206民初2142号】、被告倪天军【(2021)闽0206民初2144号】、被告李朝军【(2021)闽0206民初2145号】、被告姜炳先【(2021)闽0206民初2146号】、被告吴智苗【(2021)闽0206民初2147号】、被告杨颖【(2021)闽0206民初2148号】、被告何胜【(2021)闽0206民初2149号】、被告王伟【(2021)闽0206民初2150号】、被告辜金世【(2021)闽0206民初2151号】、被告李得成【(2021)闽0206民初2152号】、被告何加宇【(2021)闽0206民初2153号】、被告王遵峰【(2021)闽0206民初2155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14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1)闽0206民初3923-3935号 郑新贵、吴大州、白海朋、方广洪、晏声权、张合良、张伟、杨秀泽、周兴庆、朱文勇、江振兴、祝振兵、郑升妹、文泽: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新贵、吴大州、白海朋、方广洪、晏声权、张合良、张伟、杨秀泽、周兴庆、朱文勇、江振兴、祝振兵、郑升妹、文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共13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刘思兵(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58****2217):你非医师行医一案,本局决定对你作出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罚〔202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你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公开致歉信 我们三人于2015年至2018年1月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出售含有氯霉素、甲硝唑以及氯倍他索丙酸酯等药物成分的“明心祖传祛痘药”、“明心祖传痘印膏”,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里向全体消费者诚恳致歉。我们三人于2015年至2018年1月出售的“明心祖传祛痘药”、“明心祖传痘印膏”未经国家审批,其中含有氯霉素、甲硝唑等药物成分以及氯倍他索丙酸酯等激素类药物成分,长期不当使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请购买的消费者立即停止使用。 致歉人:李心明、来欣欣、樊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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