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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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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4-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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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崔鹏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民终8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良:本院受理谭成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王清涛: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鲁0982民初8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宫里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向功金:原告王红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281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王盛杰:本院受理丹东锦江房屋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杨开勇:本院受理原告班路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18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张艳新:本院受理史进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内,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凤台县郎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0422民初1140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0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阜宁县清水清农业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戴忠林:本院受理创新美兰(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2021)皖0191民初1504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16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68239元(以15164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计算至2020年3月26日为68239元),合计219883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俊勤:本院受理钱红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送达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北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无锡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燕文进诉你租赁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北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张东亚、张利婷、郑州茹荷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390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68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海安润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6577091、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浙江启飞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盛世欣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6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2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69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顺意机电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4439751、票面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芯亚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甬源顺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7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70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济南埃锡尔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4449826、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汇泉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5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1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71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皓基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6577567、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浙江启飞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盛世欣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7月3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72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科威嘉粉末涂料(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4437403、票面金额2万元、出票人浙江禾立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金辰宝品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6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2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73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上海迪舜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9904529、票面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如隆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鼎亿达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4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0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74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银川安智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4437256、票面金额3万元、出票人浙江禾立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金辰宝品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6月9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2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76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常熟市威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81 49665569,票面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弈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舟山利鹏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19年11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5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3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许昌市栩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9908689,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汇泉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7月6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4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绍兴铭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6588043,票面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金辰宝品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道禾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0年7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5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福建谐和合成革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6578497,票面金额68000元、出票人宁波好点烟具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瑞昇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7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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