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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张红伟:本院受理原告申丽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1)皖1202民初215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冯永志:本院受理原告曹加连与被告杨治国、苏州盛佳昌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孙国松、冯永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0)苏0205民初3925号,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港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廖勇:本院受理陈明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24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到本院武安镇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廖勇:本院受理郭良洪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24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到本院武安镇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廖勇:本院受理伍华保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24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到本院武安镇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台运友: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5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尹星火:本院受理原告罗南武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保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李维祥:本院受理原告陆天礼与被告李维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2732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李维祥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天礼返还10 000元。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徐智:本院受理马百同诉你关于追偿权纠纷(2021)皖1202民初2890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保康县工会会员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湖北卫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赵文强、元氏县翔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378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661号 海门市同聚纺织品厂:本院对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466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24号 申请人句容市一诺建筑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49909166、票面金额3万元、出票人浙江轩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天钢钢铁有限公司、持票人句容市一诺建筑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7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月15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42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郑州金华液压配件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4438083、票面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腾宇飞翔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芯亚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6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2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45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东莞市万融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000051 27942384、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亿和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至诚彩印包装厂、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0年6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2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东莞市万融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46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永康市菲亚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000051 27943043、票面金额79500元、出票人宁波百飞特厨具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0年6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2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54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阴市锋尚东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4443454、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浙江启飞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盛世欣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6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2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56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阴市周庄惠福日用百货商行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6571280、票面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碧海蓝帆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安蒂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7月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61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5312383、票面金额76113.74元、出票人宁波立索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温州硕升服饰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7月3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0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62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北千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6589274、票面金额2万元、出票人浙江厚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甬上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0年9月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3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63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兰溪市嘉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4403461、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浙江丰塑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浩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4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0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64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圣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4441909、票面金额3万元、出票人浙江丰塑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玖浩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5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1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65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昌双杭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4445187、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一弋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义明建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4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0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66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临沂市奥博纺织制线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9666646、票面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弈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舟山利鹏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19年11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5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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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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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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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张红伟:本院受理原告申丽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1)皖1202民初215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冯永志:本院受理原告曹加连与被告杨治国、苏州盛佳昌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孙国松、冯永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0)苏0205民初3925号,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港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廖勇:本院受理陈明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24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到本院武安镇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廖勇:本院受理郭良洪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24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到本院武安镇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廖勇:本院受理伍华保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24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到本院武安镇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台运友: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5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尹星火:本院受理原告罗南武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保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李维祥:本院受理原告陆天礼与被告李维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2732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李维祥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天礼返还10 000元。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徐智:本院受理马百同诉你关于追偿权纠纷(2021)皖1202民初2890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保康县工会会员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湖北卫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赵文强、元氏县翔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378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661号 海门市同聚纺织品厂:本院对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466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24号 申请人句容市一诺建筑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49909166、票面金额3万元、出票人浙江轩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天钢钢铁有限公司、持票人句容市一诺建筑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7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月15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42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郑州金华液压配件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4438083、票面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腾宇飞翔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芯亚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6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2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45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东莞市万融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000051 27942384、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亿和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至诚彩印包装厂、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0年6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2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东莞市万融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46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永康市菲亚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000051 27943043、票面金额79500元、出票人宁波百飞特厨具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0年6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2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54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阴市锋尚东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4443454、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浙江启飞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盛世欣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6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2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56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阴市周庄惠福日用百货商行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6571280、票面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碧海蓝帆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安蒂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7月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61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5312383、票面金额76113.74元、出票人宁波立索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温州硕升服饰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7月3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0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62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北千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6589274、票面金额2万元、出票人浙江厚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甬上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0年9月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3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63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兰溪市嘉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4403461、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浙江丰塑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浩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4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0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64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圣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4441909、票面金额3万元、出票人浙江丰塑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玖浩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5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1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65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昌双杭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4445187、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一弋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义明建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4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0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催66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临沂市奥博纺织制线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1300051 49666646、票面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弈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舟山利鹏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19年11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5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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