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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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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猛
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不仅影响诉讼活动过程和整个法院系统,同时对社会经济生活也具有广泛的影响。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制定过程,就需要更为细致的经验描述。经验描述能够呈现其制定的背景、缘由和可能影响,甚至还可以直接推动最高人民法院某一政策的制定,从而具有规范生成的意义。这正是笔者写这本书的主要想法。从2003年开始,笔者就一直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是法院的组织运作和实际影响。多年来,主要是通过长期观察、实地调查、查阅档案资料和访谈等定性方法进行。而访谈的对象,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下级法院的法官,也包括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以及受到法院政策影响的特定群体中的专业人士。大体上是外部人(outsider)视角的观察。 实际上,笔者在2007年出版专著《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之前,从未踏入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门,从这之后进入的次数才越来越多。特别是2015年10月以后,笔者以法律研修学者的身份被安排到相关部门,就有了更近距离的体验。可以说是一种参与观察的内部人(insider)视角。因此,本书的写作过程中,两种视角并存、融合,或许还会有些冲突。 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全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即法院的影响、法院的构成和法官如何思考。分别侧重体制、机制和人事的讨论,是从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的分析视角。这三重视角相互勾勒和转换,呈现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整体样貌,揭示出其背后的复杂关系。 “法院的影响”是一种宏观视角的观察,讨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影响。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对社会经济生活(特别是市场)的影响,或者说法院如何规制经济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对本院和下级法院以后政策制定的司法影响。第1章从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切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政策会对特定市场即银行业信贷业务产生巨大的影响。相比之下,计划经济时代的最高人民法院,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刑事审判(第2章)。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设立巡回法庭,形成了最高审判权力的多空间分布格局。这会逐渐改变最高人民法院与下级法院现有的权力关系体制(第3章)。 “法院的构成”是一种中观视角的观察,讨论法院内部的工作机制和具体制度。本书接续第3章的讨论,重点分析了巡回法庭的设立过程,认为这不只是分流大部分申诉信访案件,更会牵动最高人民法院其他的职权分配和机构设置(第4章)。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和判决来产生影响的,而如何有效协调司法解释与判决的关系是其工作机制中的核心问题。筛选出来的一部分案件,具有潜在普遍的法律适用意义,有可能形成特定的裁判规则(第5章)。同时,司法解释要发挥影响,需要本院和下级法院裁判时进行援引。因此,引证是最高人民法院影响下级法院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第6章)。 “法官如何思考”是一种微观视角的观察,讨论法官个体行动的激励机制。由于法官是有限理性的,因此,就有必要建立信息完全的司法竞争市场来减少法官恣意行为(第7章)。另外,法官还容易受到利益影响或出现认知偏差,需要建立制度克服(第8章)。特别是法官在审理有潜在重大影响的案件时,要想作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情理的判决,必须进行后果考量和利益衡量(第9章)。而这种后果考量需要进行社会科学判断,有助于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第10章)。 结语部分再次审视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最高人民法院越来越成为制定公共政策的法院,也越来越成为重视法律适用统一的上诉审法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要在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保持平衡,既要追求全国法律适用的统一,又能有效影响社会经济生活。 大致来说,笔者坚持一种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进路。首先是法律社会学的功能主义分析以及一定程度的结构主义分析,即深描最高人民法院的运作过程和实际影响,揭示其背后的制度约束和复杂关系。同时,也有一些法律经济学包括行为法律经济学的分析,例如,讨论法官的有限理性和决策的不确定性。也因此,笔者并不在意个别结论是否过时,而是更看重研究方法是否一以贯之、论证过程是否深刻,研究方法和论证过程是否值得不断反思。 就学术意义而言,本书讨论的是法院的运作和影响,并且提炼出一个重要概念——法院规制(Court Regulation)。法院规制是指法院如何通过制定公共政策来调控和影响社会经济生活。与法院规制相比,更为常见的概念是行政规制或政府规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制社会经济的活动越来越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但对于法院规制的研究还远远不够。笔者也希望以此强调法院规制的重要性。 笔者在讨论最高人民法院的运作和影响的过程中,也在追求对各种问题进行因果关系的解释,而不仅仅是法律规范的文本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为何更需要司法解释,而不是通过自己的判决来实现全国法律适用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有数百位裁判案件的员额法官,如何才能有效实现全国法律适用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为何越来越大?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如何有效协调相关部门或利益群体,以确保其司法解释和判决的影响不致失控?以及在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建立后,对整个司法体制和社会经济生活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等等。 对于上述这些问题的关注和解释,不只是为了满足笔者本人和读者的好奇心,也是帮助我们准确理解我国政法实践的需要。特别是对于法律人来说,如果不关心中国司法的政治结构和社会影响,也就不太可能透彻分析具体的司法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还需要持续不断地、更为细致地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的全部职能在国家政体中的重要作用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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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运作过程——基于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观察》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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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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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猛
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不仅影响诉讼活动过程和整个法院系统,同时对社会经济生活也具有广泛的影响。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制定过程,就需要更为细致的经验描述。经验描述能够呈现其制定的背景、缘由和可能影响,甚至还可以直接推动最高人民法院某一政策的制定,从而具有规范生成的意义。这正是笔者写这本书的主要想法。从2003年开始,笔者就一直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是法院的组织运作和实际影响。多年来,主要是通过长期观察、实地调查、查阅档案资料和访谈等定性方法进行。而访谈的对象,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下级法院的法官,也包括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以及受到法院政策影响的特定群体中的专业人士。大体上是外部人(outsider)视角的观察。 实际上,笔者在2007年出版专著《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之前,从未踏入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门,从这之后进入的次数才越来越多。特别是2015年10月以后,笔者以法律研修学者的身份被安排到相关部门,就有了更近距离的体验。可以说是一种参与观察的内部人(insider)视角。因此,本书的写作过程中,两种视角并存、融合,或许还会有些冲突。 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全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即法院的影响、法院的构成和法官如何思考。分别侧重体制、机制和人事的讨论,是从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的分析视角。这三重视角相互勾勒和转换,呈现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整体样貌,揭示出其背后的复杂关系。 “法院的影响”是一种宏观视角的观察,讨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影响。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对社会经济生活(特别是市场)的影响,或者说法院如何规制经济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对本院和下级法院以后政策制定的司法影响。第1章从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切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政策会对特定市场即银行业信贷业务产生巨大的影响。相比之下,计划经济时代的最高人民法院,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刑事审判(第2章)。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设立巡回法庭,形成了最高审判权力的多空间分布格局。这会逐渐改变最高人民法院与下级法院现有的权力关系体制(第3章)。 “法院的构成”是一种中观视角的观察,讨论法院内部的工作机制和具体制度。本书接续第3章的讨论,重点分析了巡回法庭的设立过程,认为这不只是分流大部分申诉信访案件,更会牵动最高人民法院其他的职权分配和机构设置(第4章)。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和判决来产生影响的,而如何有效协调司法解释与判决的关系是其工作机制中的核心问题。筛选出来的一部分案件,具有潜在普遍的法律适用意义,有可能形成特定的裁判规则(第5章)。同时,司法解释要发挥影响,需要本院和下级法院裁判时进行援引。因此,引证是最高人民法院影响下级法院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第6章)。 “法官如何思考”是一种微观视角的观察,讨论法官个体行动的激励机制。由于法官是有限理性的,因此,就有必要建立信息完全的司法竞争市场来减少法官恣意行为(第7章)。另外,法官还容易受到利益影响或出现认知偏差,需要建立制度克服(第8章)。特别是法官在审理有潜在重大影响的案件时,要想作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情理的判决,必须进行后果考量和利益衡量(第9章)。而这种后果考量需要进行社会科学判断,有助于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第10章)。 结语部分再次审视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最高人民法院越来越成为制定公共政策的法院,也越来越成为重视法律适用统一的上诉审法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要在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保持平衡,既要追求全国法律适用的统一,又能有效影响社会经济生活。 大致来说,笔者坚持一种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进路。首先是法律社会学的功能主义分析以及一定程度的结构主义分析,即深描最高人民法院的运作过程和实际影响,揭示其背后的制度约束和复杂关系。同时,也有一些法律经济学包括行为法律经济学的分析,例如,讨论法官的有限理性和决策的不确定性。也因此,笔者并不在意个别结论是否过时,而是更看重研究方法是否一以贯之、论证过程是否深刻,研究方法和论证过程是否值得不断反思。 就学术意义而言,本书讨论的是法院的运作和影响,并且提炼出一个重要概念——法院规制(Court Regulation)。法院规制是指法院如何通过制定公共政策来调控和影响社会经济生活。与法院规制相比,更为常见的概念是行政规制或政府规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制社会经济的活动越来越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但对于法院规制的研究还远远不够。笔者也希望以此强调法院规制的重要性。 笔者在讨论最高人民法院的运作和影响的过程中,也在追求对各种问题进行因果关系的解释,而不仅仅是法律规范的文本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为何更需要司法解释,而不是通过自己的判决来实现全国法律适用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有数百位裁判案件的员额法官,如何才能有效实现全国法律适用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为何越来越大?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如何有效协调相关部门或利益群体,以确保其司法解释和判决的影响不致失控?以及在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建立后,对整个司法体制和社会经济生活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等等。 对于上述这些问题的关注和解释,不只是为了满足笔者本人和读者的好奇心,也是帮助我们准确理解我国政法实践的需要。特别是对于法律人来说,如果不关心中国司法的政治结构和社会影响,也就不太可能透彻分析具体的司法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还需要持续不断地、更为细致地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的全部职能在国家政体中的重要作用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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