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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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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鹏
《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指出,“美丽城镇”是“美丽中国”“美丽青海”的重要载体,制定该《条例》是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城镇样板的制度创新,青海省先行先试,用法治力量引领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实际,体现了特色立法要求。 明确建设美丽城镇职责 根据《条例》,高原美丽城镇是指高质量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城镇居民高品质生活,具有高原特色、美丽宜居的城镇。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的具体工作主要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合作,落实部省共建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合作框架协议,推进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工作的领导,将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相关工作。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和督导检查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相关工作。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方式,开展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参与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氛围。每年十月的第四周为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宣传周。 将规划与建设作为“重头戏” 《条例》明确,高原美丽城镇规划建设应当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作为确定城镇定位和规模的基本依据,综合城镇功能、文化特色、产业发展、人口规模、资源要素等因素,统筹协调山、水、林、田、湖、草和城镇的空间关系,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建设密度和城镇空间布局。 具体到如何规划,《条例》明确,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等现行的相关规划相衔接。编制规划应当通过座谈、论证、听证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标准,提高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质量。同时,应当结合历史、民族、地域文化特色,制定不同区域城镇风貌指引和管理办法。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城镇风貌管控区域,加强控制管理,促进城镇风貌与土地开发强度、建筑高度、建设形态、自然环境、城镇天际线相协调。应当统筹城镇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建设和利用,将地下通道、人防设施、地下停车场等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条例》明确,应当加快城镇污水和雨水管网建设改造。合理确定城镇社区规模,同步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完善社区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公交场站、停车场、公共厕所、市民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建立和完善城镇公共交通体系,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和道路条件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路。 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 《条例》单列一章,明确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应当正确处理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改善城镇生态系统,推动绿色生态城镇建设,提高城镇人居环境质量。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提升历史文化资源的功能和活力。应当遵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落实城镇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保护要求,提高河湖连通性,保护水体自然形态,改善生态功能。应当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保护土壤环境,做好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对受污染土壤实施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治理,确保受污染土壤安全利用。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优化。 在高原美丽城镇的发展上,《条例》规定,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应当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产业发展,加快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绿色转型,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水和能源。应当因地制宜优先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应当利用自然环境、地域特色、民俗文化等资源优势,发展旅游休闲、健康养生等旅游产业,建设具有高原特色的旅游目的地和服务基地。 加强治理完善保障 为高效推进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高原美丽城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镇体检评估标准,全面、准确、科学、规范采集城镇综合指标数据,加强城镇建设动态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慧城镇管理体系,推进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的城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整合市政运营、交通运行、应急管理等信息资源,提高城镇建设管理智能化水平。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等城镇公共安全防控和防灾减灾体系,完善城镇安全防灾减灾规划,加强安全设施、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推进事故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鼓励引导社区居民、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社区治理。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组建专家库;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组建专家库,为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激励机制,拓宽人才引进通道,吸引各类人才参与高原美丽城镇建设。 同时,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原美丽城镇评价考核标准,上级人民政府根据考核标准,对下级人民政府定期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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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立法推动高原美丽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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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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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鹏
《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指出,“美丽城镇”是“美丽中国”“美丽青海”的重要载体,制定该《条例》是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城镇样板的制度创新,青海省先行先试,用法治力量引领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实际,体现了特色立法要求。 明确建设美丽城镇职责 根据《条例》,高原美丽城镇是指高质量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城镇居民高品质生活,具有高原特色、美丽宜居的城镇。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的具体工作主要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合作,落实部省共建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合作框架协议,推进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工作的领导,将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相关工作。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和督导检查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相关工作。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方式,开展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参与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氛围。每年十月的第四周为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宣传周。 将规划与建设作为“重头戏” 《条例》明确,高原美丽城镇规划建设应当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作为确定城镇定位和规模的基本依据,综合城镇功能、文化特色、产业发展、人口规模、资源要素等因素,统筹协调山、水、林、田、湖、草和城镇的空间关系,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建设密度和城镇空间布局。 具体到如何规划,《条例》明确,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等现行的相关规划相衔接。编制规划应当通过座谈、论证、听证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标准,提高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质量。同时,应当结合历史、民族、地域文化特色,制定不同区域城镇风貌指引和管理办法。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城镇风貌管控区域,加强控制管理,促进城镇风貌与土地开发强度、建筑高度、建设形态、自然环境、城镇天际线相协调。应当统筹城镇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建设和利用,将地下通道、人防设施、地下停车场等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条例》明确,应当加快城镇污水和雨水管网建设改造。合理确定城镇社区规模,同步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完善社区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公交场站、停车场、公共厕所、市民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建立和完善城镇公共交通体系,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和道路条件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路。 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 《条例》单列一章,明确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应当正确处理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改善城镇生态系统,推动绿色生态城镇建设,提高城镇人居环境质量。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提升历史文化资源的功能和活力。应当遵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落实城镇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保护要求,提高河湖连通性,保护水体自然形态,改善生态功能。应当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保护土壤环境,做好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对受污染土壤实施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治理,确保受污染土壤安全利用。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优化。 在高原美丽城镇的发展上,《条例》规定,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应当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产业发展,加快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绿色转型,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水和能源。应当因地制宜优先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应当利用自然环境、地域特色、民俗文化等资源优势,发展旅游休闲、健康养生等旅游产业,建设具有高原特色的旅游目的地和服务基地。 加强治理完善保障 为高效推进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高原美丽城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镇体检评估标准,全面、准确、科学、规范采集城镇综合指标数据,加强城镇建设动态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慧城镇管理体系,推进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的城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整合市政运营、交通运行、应急管理等信息资源,提高城镇建设管理智能化水平。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等城镇公共安全防控和防灾减灾体系,完善城镇安全防灾减灾规划,加强安全设施、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推进事故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鼓励引导社区居民、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社区治理。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组建专家库;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组建专家库,为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激励机制,拓宽人才引进通道,吸引各类人才参与高原美丽城镇建设。 同时,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原美丽城镇评价考核标准,上级人民政府根据考核标准,对下级人民政府定期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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