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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防治性骚扰指南的标本意义

( 2021-03-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苑广阔

  反性骚扰一直以来是社会广泛关注的议题之一,但在以往,性骚扰的界定比较宽泛。近日,深圳推出全国首个《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明确了性骚扰的概念、性骚扰的三个构成要件、两种主要类型,以及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10多种具体表现形式。
  此举开全国之先河,得到了网民的强烈关注和大力支持。网民的反应,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性骚扰,尤其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以及职场的性骚扰,仍旧普遍存在,让人深恶痛绝;二是社会层面对性骚扰的防治,依然存在不少短板,所以需要类似指南等规范的出台。
  该指南首先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具有性本质内容的、不受欢迎的侵权行为,该行为使当事人受到冒犯、胁迫、羞辱,导致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不友好的工作(学习)环境。”这本身就是一个难得的进步。尽管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但由于种种原因,不管是修订后的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把性骚扰的概念纳入其中,也就导致了其在概念上的模糊和宽泛,从而在现实中经常因为某种行为到底属不属于性骚扰而争论不休,妨碍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指南对性骚扰概念以及构成要件作出明确,一方面提升了公众对性骚扰的认识水平,知道了到底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的范畴,反过来,也就等于是对潜在的性骚扰实施者形成震慑;另一方面,则给一些单位、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防治和认定性骚扰提供了依据,避免了以前对某些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在认识上的不一致。更为重要的是,这也有助于推动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构建防治性骚扰机制,对已经实施的民法典中防治性骚扰的“雇主责任”进行强化和细化。这些都有利于对现实中的性骚扰行为进行防治,而这也应该是指南的根本目的所在。
  总之,这份指南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标本意义,值得国内其他地方政府借鉴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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