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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3-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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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杰:本院受理方柏林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38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左华林:本院受理王宝国、王耀国、李旺旺、李春火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38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桂04破1号 本院根据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20)桂04破申16号民事裁定受理梧州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桂04破1号决定,指定广西精际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梧州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梧州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4月22日前,向梧州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富民二路35号合富花园一幢一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冯律师18648909728,周先生1527712079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梧州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梧州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5月7日9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大法庭(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67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建春、李建清:本院受理原告李华金诉你赡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8上午9时在本院小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江苏上智电线电缆设备有限公司、许建荣:原告金湖县天宝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上智电线电缆设备有限公司、许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831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上智电线电缆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湖县天宝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776元及利息(以9277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许建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2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10元,由被告江苏上智电线电缆设备有限公司、许建荣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夷峰、张海霞:本院受理许小广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陆家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吴永红:本院受理陈凯堂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2021年3月22日刊登在《法治日报》上的《债权处置公告单》编号:HKWL2021-001号,原“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拟对武汉长江新港物流有限公司、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进行处置。截止到2021年2月28日,该债权总额为252909.94万元,主债务人为武汉长江新港物流有限公司,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王耿对其中200000.00万元债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罚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王菁以其在武汉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对其中6356万元债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罚息等承担担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更正为“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拟对武汉长江新港物流有限公司、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王耿所享有的债权进行处置。该债权本金及判决确定的利息合计为252909.94万元,主债务人为武汉长江新港物流有限公司,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王耿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王菁所持有的武汉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63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特此公告。
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3月23日
催缴土地出让金决定书
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5月5日我局与你单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2106242010A0010,地块位置:宽甸镇东关街道,宗地总面积:26651平方米,出让面积:23291平方米,土地出让金为6171.70万元,已交土地出让金6171.70万元。
  依据宽甸满族自治县办证难领导小组的指示进行验收。验收依据《测绘报告》发现你公司开发的宗地面积超占1287平方米,应补交土地出让金341.0318万元。同时发现出让宗地内实际建筑总面积97359.55平方米,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11909.55平方米(合同约定总建筑面积85450平方米),应补交土地出让金860.1672万元,两项共计1201.199万元,请你公司尽快到我局缴纳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如仍不履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宽甸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仲裁公告
新疆铭辉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南京国臣信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乌仲字第04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
仲裁公告
旅朋旅游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吴正锦、孙爱国与你方之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7日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方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9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大连市西岗区英华街55号大连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大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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