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2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治文化
13 9/13 8 9 10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民之天:粮食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研究》序言
· 华政的故事(八十四)
· 《觉醒年代》
·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2017-2018)》
· 满江红·瓦罕走廊

《民之天:粮食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研究》序言

( 2021-03-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文化
  《民之天:粮食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研究》作者李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律出版社出版。
  本书从我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治化现实需求出发,以保障粮食安全为目标,以粮食安全法治保障为研究对象,将粮食安全法治保障所面临的问题作为主线,紧密围绕三个核心问题递进展开。着眼于理论和实践的统一,粮食安全法治保障离不开理论体系作支撑,要构建科学的粮食安全法治保障制度必须厘括蕴藏其后的理论根源。

  □ 陈小君

  “粟者,王者大用,政之本务。”确保粮食安全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当下,粮食安全已然超越能源安全、金融安全,列为国家“三大经济安全”之首。2020年年初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迅速蔓延,部分农产品出口国开始限制农产品出口,再叠加席卷东非、中东以及南亚的蝗灾,更加引发全社会对粮食安全的关注。
  粮食安全问题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更多的是一个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和国家问题。法律制度以及法治秩序对于粮食安全的保障,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我国国家安全法明确提出了“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的任务。正因如此,关于粮食安全的讨论,不应当、也不可能垄断在法学者手中;但法学者对粮食安全的讨论,却是不可或缺的学术贡献,更是责无旁贷的专业担当。本书填补了法学界的空白,通读全书,有如下感受愿与读者分享。
  首先,宏大目标导引下的细节化研究。该书的题目就注定了其追求的必然是一个宏大目标。按照作者构想,紧密围绕三个核心问题递进展开:(1)粮食安全法治保障的现实根源和制度基础何在?(2)着眼于“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新粮食安全观,当下我国粮食安全法治保障面临的关键问题有哪些?(3)引致前述问题的根源何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所指向的,乃是新时代我国在国际环境与国内市场复杂现实中所面临的巨大挑战。但宏大的目标必须要以细节化研究作为夯实理论的有效工具。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该书从我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治化现实需求出发,以保障粮食安全为目标,以粮食安全法治保障为研究对象,将粮食安全法治保障所面临的问题作为主线,在中观乃至微观层面对粮食安全保障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深入研判地方典型实践,充分借鉴域外制度构建经验,目标是对中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治化和有中国特色的粮食安全保障道路建设提出学理建议,但这个建议不是单纯价值性判断,而是在具体数据与细节支撑下系统性的操作建议。
  其次,多重方法支持下的法律人本色。在书中,我们能够看到多重学术方法与研究成果共存。比如,在该书第二章第一节、第三节中,作者明显利用了经济学与管理学方法,借鉴新公共管理、担保国家、激励相容等理论,提出构建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多元协同保障机制;在该书第四章第二节中,我们又能够看到财政学以及农业经济学的蛛丝马迹。这是法学这门学科所独有的理论特性:它能够、同时也必须利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与范式,否则就注定会陷入空洞的概念之争。而对于粮食安全制度这样的复杂战略问题,这一点尤其突出。同时,作者虽然使用了其他学科的方法与理论,但她并没有“忘本”,其最终结论与分析模式,仍然是法学式的。该书从“粮食权”概念出发,从粮食安全生产、流通、储备、财税以及金融等领域切入,最终落脚于不同阶段与不同层面的法治保障,着眼于公平、效率、秩序等多维度统筹考量粮食安全保障中政府与市场、社会角色定位,优化配置各方权责,平衡粮食主产区与非粮食主产区利益,协调政府、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粮食生产者、粮食销售者、粮食消费者权责,侧重保障农民权益,这些都彰显了作者作为法律人的良好素养与理论功底。
  最后,强调创新背景下的稳健型结论。学术研究的一个辩证法,就是理论创新与实践操作之间的永恒矛盾。学者总是希望让自己的理论更加“尖锐”,但实践中却有着千头万绪的考虑因素。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平衡,一代又一代学人(亦包括我自己)的探索拷问无处不在。该书无疑是有学术野心的,然作者认为,粮食安全法治保障应是渐进式制度变迁,而不是全新制度安排。粮食安全法治保障应当是体系化、结构化制度设计,而非单纯寄希望于出台一部粮食安全保障法,要想通过一部法律解决与粮食安全保障有关的所有问题不现实。在粮食安全保障制度构建中涉及生产、流通、储备、应急等诸多肯綮环节,需要关联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国际与国内等多个维度,平衡协调粮食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粮食主产区、主销区等不同层面、多元主体的利益。粮食安全法治保障离不开对既有法律政策的检视和反思,以及对于未来粮食安全保障法及后续相关立法的预判,需要对相关法律政策进行统合协调,方能构建具有包容性、开放性、系统性的粮食安全法治保障体系。作为粮食安全保障法治体系的“龙头法”,若制定一部粮食安全保障法,最需要考虑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问题。既要发挥其作为粮食安全保障基本法和“龙头法”的作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和协调,对既有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适当的制度予以修正,对缺失的制度予以补充,对于有冲突的规定进行修订和整合,还要对现存立法中已有涉及,但是尚未细化的规则制度等,在既有框架内进行解释细化,亦应避免叠床架屋甚至越俎代庖,方能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由粮食安全保障基本法统领的、协调有序的粮食安全法治保障体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