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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志月 何正鑫
在贯彻长江保护法、保护“水中大熊猫”长江江豚的路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迈出了新步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武汉海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会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以及湖北省监利市何王庙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5家单位共同签署《共建长江江豚等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修复基地框架协议》,探索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机制。 与此同时,长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修复基地落户何王庙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据了解,长江江豚已成为生活在长江中的唯一鲸类动物,目前仅存1000头左右。2021年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框架协议,各共建单位将建立司法保护综合协同机制、环境污染案件区域修复机制、生态保护联合宣传工作机制,搭建环境司法理论研究平台,并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保持沟通交流,以长江江豚保护为重点,协同开展生态修复、法治宣传、理论研究等系列活动。 水生生物是长江生态环境的关键显性指标。长江保护法通过强化重点水域捕捞管理、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等,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 “我们将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建设为助力,发挥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优势,指导全省环资审判队伍认真贯彻执行长江保护法,为再现‘江豚吹浪立,沙鸟得鱼闲’的动人江景贡献司法力量。”湖北省高院环资庭庭长张乐喜说。 长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修复基地的建立,也是各方落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 守护长江母亲河 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具体行动。 《决定》在2月底召开的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 “我省作为长江干线径流里程最长的省份,理应履行好长江大保护政治责任,肩负起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历史重任,切实增强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湖北省司法厅厅长龚举文作《决定》草案说明时说。 坚持系统观念,是《决定》的突出特征之一。 龚举文介绍说,《决定》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的系统观念,从生态整体性、流域系统性、保护协同性出发,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从规划管控、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把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与特殊性规定有机结合,着力破解制约长江大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 《决定》明确,湖北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在内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 为保障长江沿线产业结构布局与生态系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决定》提出,按照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禁止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承接或者转移重污染企业、项目。 《决定》同时明确,严格控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对小水电全面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予以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决定》还明确,严格执行长江流域禁渔规定,制定垂钓管理制度,规范垂钓行为,持续巩固长江禁捕退捕成效。实施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决定》要求,湖北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长江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实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要重拳出击,依法对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破坏流域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同查处跨行政区域、重大违法案件。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为避免出现政出多门、法律“打架”的情况,《决定》还要求,湖北各级国家机关要对已出台的涉及长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推进长江保护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形成系统完备、规范严密、衔接有序、协调统一的长江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度。 按照工作部署,今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时,将一并听取和审议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情况的报告。 “立法是‘上半篇文章’,实施是‘下半篇文章’,不实施或实施不好,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王玲说,湖北发展的重心在长江,发展的未来也在长江,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意义更大、责任更重、要求更高,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凝聚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大合力,真正用法律武器法治力量守护长江母亲河。 本版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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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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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水电全面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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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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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志月 何正鑫
在贯彻长江保护法、保护“水中大熊猫”长江江豚的路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迈出了新步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武汉海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会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以及湖北省监利市何王庙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5家单位共同签署《共建长江江豚等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修复基地框架协议》,探索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机制。 与此同时,长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修复基地落户何王庙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据了解,长江江豚已成为生活在长江中的唯一鲸类动物,目前仅存1000头左右。2021年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框架协议,各共建单位将建立司法保护综合协同机制、环境污染案件区域修复机制、生态保护联合宣传工作机制,搭建环境司法理论研究平台,并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保持沟通交流,以长江江豚保护为重点,协同开展生态修复、法治宣传、理论研究等系列活动。 水生生物是长江生态环境的关键显性指标。长江保护法通过强化重点水域捕捞管理、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等,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 “我们将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建设为助力,发挥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优势,指导全省环资审判队伍认真贯彻执行长江保护法,为再现‘江豚吹浪立,沙鸟得鱼闲’的动人江景贡献司法力量。”湖北省高院环资庭庭长张乐喜说。 长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修复基地的建立,也是各方落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 守护长江母亲河 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具体行动。 《决定》在2月底召开的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 “我省作为长江干线径流里程最长的省份,理应履行好长江大保护政治责任,肩负起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历史重任,切实增强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湖北省司法厅厅长龚举文作《决定》草案说明时说。 坚持系统观念,是《决定》的突出特征之一。 龚举文介绍说,《决定》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的系统观念,从生态整体性、流域系统性、保护协同性出发,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从规划管控、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把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与特殊性规定有机结合,着力破解制约长江大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 《决定》明确,湖北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在内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 为保障长江沿线产业结构布局与生态系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决定》提出,按照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禁止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承接或者转移重污染企业、项目。 《决定》同时明确,严格控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对小水电全面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予以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决定》还明确,严格执行长江流域禁渔规定,制定垂钓管理制度,规范垂钓行为,持续巩固长江禁捕退捕成效。实施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决定》要求,湖北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长江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实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要重拳出击,依法对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破坏流域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同查处跨行政区域、重大违法案件。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为避免出现政出多门、法律“打架”的情况,《决定》还要求,湖北各级国家机关要对已出台的涉及长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推进长江保护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形成系统完备、规范严密、衔接有序、协调统一的长江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度。 按照工作部署,今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时,将一并听取和审议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情况的报告。 “立法是‘上半篇文章’,实施是‘下半篇文章’,不实施或实施不好,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王玲说,湖北发展的重心在长江,发展的未来也在长江,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意义更大、责任更重、要求更高,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凝聚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大合力,真正用法律武器法治力量守护长江母亲河。 本版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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