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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3-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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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祖红:本院受理原告彭龙诉被告赵祖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502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吴长永:本院受理原告雷启友诉被告吴长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魏虎:本院受理明光市昌勇装潢材料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2021)皖1182民初1113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合议庭成员通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胡宜静:原告铜陵市铜官区东宸酒店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何邦静:本院受理申请人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对被申请人何邦静申请强制执行锡山环罚决(2018)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205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资庭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陈红专:本院受理侯传刚起诉你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玉芹、吴坤:本院受理原告苏州达铭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请为:要求两被告偿还202250.66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北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无锡宏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武:本院受理王玉富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205民初5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锡山区兰玲大饭店:本院受理原告新吴区刘和英冷冻食品商行与被告锡山区兰玲大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205民初58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905号 刚起、刚旭红、刚举、柴卫东:本院对原告深圳市华耀信息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刚起、刚旭红、刚举、柴卫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8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滕臻毅、李燕、周宋龙、卢大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滕臻毅、李燕、周宋龙、卢大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1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陈珠青、潘存进、杨卫云、徐百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陈珠青、潘存进、杨卫云、徐百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70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李亚辉、汪作为、冯爱梅:本院受理刘冬楠诉你们关于民间借贷纠纷(2021)皖1202民初2128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田荆友、刘梅:本院受理李如化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经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猛:本院受理原告刘国付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九时在本院鲖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则依法判决。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2018)皖0191民初447号 李波、李欢欢:本院受理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波、被告李欢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金108854.16元、违约金10458.09元(暂计至2018年9月19日,之后以108854.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的标准计至融资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波、被告李欢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皖0191民初3183号 朱定燕:本院受理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租金17539.2元、律师费2000元、违约金7742.97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9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的标准计算至全部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共计27282.17元;二、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皖0191民初440号之一 李小芹、朱召礼:本院受理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金35066.4元、违约金3484.6元(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之后以3506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的标准计至融资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小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皖0191民初452号之一 陈刚、张文倩:本院受理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刚、被告张文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金12434.88元、违约金2259.68元(暂计至2018年9月19日,之后以12434.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的标准计至融资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刚、被告张文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皖0191民初442号之一 王小敏、孙逊:本院受理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敏、被告孙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金94821.25元、违约金3326.64元(暂计至2018年9月19日,之后以94821.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的标准计至融资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小敏、被告孙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皖0191民初453号之一 杨文楷、程佩佩:本院受理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文楷、被告程佩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金97192.18元、违约金3145.3元(暂计至2018年9月19日,之后以97192.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的标准计至融资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文楷、被告程佩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皖0191民初457号之一 蒋仲慧:本院受理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蒋仲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支付融资租金98637元、违约金8388.32元(暂计至2018年9月19日,之后以986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的标准计至融资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蒋仲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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