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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吴小秀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30520060008754576) 32597.12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吴少艺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30520060026635773) 11688. 98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吴宝冲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30515010000416960) 50191.08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翁财志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0068853664479) 27261.41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温博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0676862121625037) 50109.33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王振昆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4121194712577) 19645.27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王仙邦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0676862113715390) 50028. 84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王甘玉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30366207001633953) 48000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王爱琴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1629772069170) 20000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汪剑炎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0676858007194742) 50126.43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唐淑庆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4662940031020) 20073.41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唐丽标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4620621005800010) 189895.21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959号 曾和金(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饶丰镇红星村010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651228833):本院受理原告程晓律与被告曾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21年1月1日起按照2021年1月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至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6月22日上午0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5165号 方兴益(住贵州省普定县穿洞街道岩上村玉兔山小区20-301号,公民身份号码:522527200108141911):本院对原告吴亚兵与被告方兴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方兴益赔偿原告吴亚兵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4598.46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元,尚应支付50598.46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吴亚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6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646元。由原告吴亚兵负担50元,由被告方兴益负担1596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12号 王加勇(住贵州省纳雍县化作乡野鸡落村新寨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505275617)、王加松(住贵州省纳雍县化作乡野鸡落村田冲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620000726561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加勇、王加松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支出的代偿款24787元,赔偿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其中:1301.85元自2020年4月10日起,2464.36元自2020年7月10日起,21020.79元自2020年8月17日起,均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6月22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李会生、刘小玉:本院执行的(2020)冀0633执恢46号曹有信与李会生、刘小玉民间借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20)冀0633执恢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两份(以车抵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汪小珍:本院受理原告李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7民初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杨尉(住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小堰村):本院受理中国邮政银行竹山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袁敏(住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白沙河村):本院受理周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2020)豫0402民初3299号 徐海潮:本院受理原告王帅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王少平:本院受理(2021)浙0482民初245号原告张会华诉被告王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乍浦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左腾:本院受理原告周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刘浩:本院受理谭星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633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或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5914号 张晋梅(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青龙山镇套力波村大套力波屯1组007号,公民身份号码152326198111122029);袁立(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一委1组934号,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8009112814):本院受理原告胡勇与被告袁立、张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袁立支付原告胡勇货款19732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胡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6元,公告费460元,合计4706元,由被告袁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司法拍卖: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4月6日10时至2021年4月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河南省荥阳市郑上路与桃贾路交叉口东南角晖达o御景苑14号楼1单元9层902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第二次),详情请关注(网址: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a213w.3064813.0.0.WmDlVt&user_id=1991614219,户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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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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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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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吴小秀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30520060008754576) 32597.12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吴少艺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30520060026635773) 11688. 98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吴宝冲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30515010000416960) 50191.08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翁财志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0068853664479) 27261.41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温博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0676862121625037) 50109.33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王振昆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4121194712577) 19645.27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王仙邦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0676862113715390) 50028. 84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王甘玉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30366207001633953) 48000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王爱琴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1629772069170) 20000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汪剑炎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0676858007194742) 50126.43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唐淑庆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4662940031020) 20073.41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唐丽标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4620621005800010) 189895.21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959号 曾和金(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饶丰镇红星村010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651228833):本院受理原告程晓律与被告曾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21年1月1日起按照2021年1月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至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6月22日上午0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5165号 方兴益(住贵州省普定县穿洞街道岩上村玉兔山小区20-301号,公民身份号码:522527200108141911):本院对原告吴亚兵与被告方兴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方兴益赔偿原告吴亚兵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4598.46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元,尚应支付50598.46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吴亚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6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646元。由原告吴亚兵负担50元,由被告方兴益负担1596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12号 王加勇(住贵州省纳雍县化作乡野鸡落村新寨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505275617)、王加松(住贵州省纳雍县化作乡野鸡落村田冲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620000726561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加勇、王加松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支出的代偿款24787元,赔偿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其中:1301.85元自2020年4月10日起,2464.36元自2020年7月10日起,21020.79元自2020年8月17日起,均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6月22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李会生、刘小玉:本院执行的(2020)冀0633执恢46号曹有信与李会生、刘小玉民间借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20)冀0633执恢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两份(以车抵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汪小珍:本院受理原告李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7民初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杨尉(住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小堰村):本院受理中国邮政银行竹山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袁敏(住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白沙河村):本院受理周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2020)豫0402民初3299号 徐海潮:本院受理原告王帅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王少平:本院受理(2021)浙0482民初245号原告张会华诉被告王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乍浦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左腾:本院受理原告周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刘浩:本院受理谭星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633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或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5914号 张晋梅(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青龙山镇套力波村大套力波屯1组007号,公民身份号码152326198111122029);袁立(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一委1组934号,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8009112814):本院受理原告胡勇与被告袁立、张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袁立支付原告胡勇货款19732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胡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6元,公告费460元,合计4706元,由被告袁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司法拍卖: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4月6日10时至2021年4月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河南省荥阳市郑上路与桃贾路交叉口东南角晖达o御景苑14号楼1单元9层902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第二次),详情请关注(网址: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a213w.3064813.0.0.WmDlVt&user_id=1991614219,户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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