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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的创造者对相关领域享有高度乃至绝对的话语权。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在《法商研究》2021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刑法学中的概念使用与创制》的文章中指出: 在当下,我国的刑法学仍然需要沿用源于国外刑法学的部分概念,但在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必要的解构:应当注意我国刑事立法、司法现状与外国刑事立法、司法现状的区别;刑法学理论应当注意事实学与规范学的区别,不能将犯罪学的概念直接用于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判断,否则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学理论不应创制和使用没有影响力与实际意义的非概念、虚概念,不能用非概念、虚概念掩盖、转移刑法争议问题的症结与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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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就刑法学的沿用谈——在沿用过程中需进行必要的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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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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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的创造者对相关领域享有高度乃至绝对的话语权。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在《法商研究》2021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刑法学中的概念使用与创制》的文章中指出: 在当下,我国的刑法学仍然需要沿用源于国外刑法学的部分概念,但在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必要的解构:应当注意我国刑事立法、司法现状与外国刑事立法、司法现状的区别;刑法学理论应当注意事实学与规范学的区别,不能将犯罪学的概念直接用于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判断,否则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学理论不应创制和使用没有影响力与实际意义的非概念、虚概念,不能用非概念、虚概念掩盖、转移刑法争议问题的症结与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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