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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直播带货”视频至少保存三年

( 2021-03-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本报北京3月16日讯 记者万静 记者今天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获悉,《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针对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时下热点话题进行了回应和规范。
  特别是针对目前投诉纠纷集中的“直播带货”领域,《办法》加强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明确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通过上述规定,引导新业态各方经营者规范经营,强化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有关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问题,《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进行了明确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有关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
  有关针对压实平台责任问题,《办法》规定了平台应当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平台要对平台内的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多平台经营、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
  有关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在收集、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前,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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