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1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声音
13 5/13 4 5 6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遏制个人信息“窃贼”可分两步走
· 占用充电车位就锁车收费太荒唐
· 图说世象
· 规范执法不是对平台企业的苛责
· 数字化催生市域社会治理模式变革
· 两会“词”带你看两会
· 烈士“清澈的爱”不容亵渎

烈士“清澈的爱”不容亵渎

( 2021-03-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张淳艺

  国家知识产权局3月15日发布通告指出,2月20日以来,“清澈的爱”被个别企业和自然人当作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注册申请,图谋不当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予以谴责,并依据商标法驳回17件“清澈的爱”相关商标注册申请。
  去年6月中印边境冲突中,4位戍边英雄为国牺牲。“清澈的爱,只为中国”,是烈士陈祥榕18岁入伍时写下的战斗口号,质朴的文字表达了他深切的爱国情怀,让无数国人为之动容。然而,个别企业和个人竟将这一战斗口号用于申请商标注册,着实令人寒心。这种做法既于情不符,也于法不容。
  我国英烈保护法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清澈的爱”被用作申请商标,很容易让人将相关商品与戍边英雄联系起来,涉嫌将英雄烈士的姓名变相用于商标,属于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正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通告中指出的,“清澈的爱,只为中国”充分彰显新时代英烈对祖国的热爱和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清澈的爱”被当作商标提交注册申请,“亵渎了英烈的精神,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极易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决定,有力维护了商标注册申请秩序。
  对于这种恶意挑衅商标注册管理的行为,仅仅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显然不够,还应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视情形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去年疫情防控期间,浙江绍兴、上海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就曾对恶意抢注“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标的相关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予以处罚,起到了有力震慑作用。
  如今,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17件“清澈的爱”商标注册申请,公众在拍手称快之余,更期待有关部门继续发力,对相关商标申请人及代理机构开出罚单,坚决维护英烈尊严,规范商标注册秩序。烈士“清澈的爱”,不容无良企业亵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