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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充电车位就锁车收费太荒唐

( 2021-03-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摄影/张红兵
  □ 张红兵

  前些天路过北京朝阳区的一个停车场,一块牌子引起了笔者的注意:红色大圈中有一个硕大的红色感叹号,下面白底黑字写着“充电车位 占用锁车 开锁200元”,其中“200元”特地使用了红色加粗字体。这对笔者眼睛的冲击可以说是层层递进层层加码。
  这是什么单位,竟如此不加遮掩地展示自己不尊法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的气质和风度?
  作为首都,北京汽车拥有量全国第一,停车难一直是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同时,为了缓解空气污染问题,国家也在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并对充电桩的安装和充电车位的使用作出专门规定。但现实中,充电车位被占用的情况非常普遍,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不在少数。那么,燃油车真的就不能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位吗?是否只要占用就得遭受锁车待遇?
  2018年8月,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和北京市交通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在非充电车位无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燃油汽车占用部分电动汽车泊位,但不得占用划定的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并提示车主留下联系信息,当有充电需求或非电动汽车泊位有空余时,及时提示燃油车主将车辆驶离电动汽车充电泊位;发现燃油车辆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的情况,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执法。
  由此可以看出,长期无故占用电动汽车车位,或经提示仍然不予理睬、拒不让位的燃油车车主,就是违规停车。对于违规停车的处置,《实施意见》也明确指出,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执法。另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也就是说,对于违规停车行为,只有公安交管部门的交警可以进行执法。充电设施产权单位、停车场管理单位只有维护设施、场地安全和正常运行的责任,并无行政执法权,自然也没有行政处罚权。
  另从行政处罚的种类看,锁车并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此举不仅不合法,而且涉嫌侵害公民和法人财产权利。占用充电车位就锁车是谁给的权力?占用多长时间锁车?此前是否同车主进行了联系?是谁来锁车?锁多长时间?造成车辆损害是否赔偿?怎么赔偿?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合法合理的答案,那么私自锁车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锁车不合法,后面的“开锁200元”就更恶劣,不仅损害当事人的财产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正常的社会秩序,干扰国家机关对社会事务的正常管理。笔者还想问一声,锁车者与开锁者是什么关系?是否同一主体?收费以后交给谁?是上缴财政还是自留自用?锁车的目的就是为了开锁收费吗?
  严格区分燃油车和电动汽车停车位本是为了满足不同车主需要,也便于停车场管理。但这种区分不应成为一些停车场滥用管理权的借口。作为停车场管理单位,本应积极与各类车主沟通,高效利用有限的停车位资源,而不是借此机会“创收”。这种“以罚代管”不仅不能有效解决停车问题,反而暴露出停车场管理方式的简单粗暴,以及对法律的无知,甚至还有可能引发新的争端,可谓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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