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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为嘉兴市伟普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0)浙0411民初1022号判决书认定,我司生产销售产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中使用“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以及在“OPOUR欧普吊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现特依照判决刊登此声明以消除对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影响。 嘉兴市伟普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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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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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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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为嘉兴市伟普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0)浙0411民初1022号判决书认定,我司生产销售产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中使用“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以及在“OPOUR欧普吊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现特依照判决刊登此声明以消除对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影响。 嘉兴市伟普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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