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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万静
近期,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就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共同作出相关工作安排。 《通知》明确,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和载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加大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 规范招投标规则制定 自2019年以来,发改委等部门在全国开展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 据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士介绍,通过专项整治,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一大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然而,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仍存在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各地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总量偏多,规则庞杂不一,加重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擅自设立审核备案证明事项和办理环节、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在一些市县还比较突出;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重事前审批核准备案、轻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主动性、全面性不足,一些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清,对违法违规行为震慑不够。” 为此,《通知》将首要重点工作放在了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上,从源头上来规范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治理发展。 《通知》提出,地方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制度规则,要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新出台制度规则前,要认真评估必要性,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对此前发布的文件要全面梳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根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 地方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制度规则,要建立征求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机制,确保符合上位法规定,维护制度规则统一。 督促建立责任清单 近期全国各地陆续披露了招投标领域在2020年期间产生的各类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在辽宁省大连市通报的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典型案例中,大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委委员、副主任刘某某违规同意项目设计、施工为同一家公司,而中标公司采取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等方式施工,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刘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说,从近年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问题来看,招投标中公告发布、标书编制、评标、签约等关键环节仍存在漏洞,规避公开招标、化整为零、围标串标、违规公示等现象较为普遍,招投标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任务重。 “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层出不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责任不清、监管不力,一方面是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面对问题视而不见,甚至参与其中;另一方面是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缺位,监督检查走过场。”杨伟东说。 杨伟东建议,要督促责任单位建立责任清单,分别从招投标文件编制、合同履约管理、标后监督检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薄弱环节对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同时推动责任单位建立了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备案制度、责任追究终身制,将每个项目的监督检查责任落实到人,倒逼责任部门履职尽责。 《通知》提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要求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工作方式。抽查检查结果通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步归集至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常态化征集意见建议 记者注意到,《通知》还专门提出,要建立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常态化征集机制。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工程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投诉案件的发生概率不断增加,这对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对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知》详细地说明了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征集机制的具体做法,从国家层面上来讲,将加快开通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征集平台,围绕市场隐性壁垒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进行常态化的线索征集,作为异议、投诉之外的社会监督渠道,为各地区、各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指引。 同时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转办、督办机制,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违规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废止,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纠正。线索征集平台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不定期发布和更新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明确监管重点,警示违法行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政策,《通知》还专门规定,要加大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特别要求以问题最为突出的市县一级为重点,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各地市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各区县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 同时,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省、市两级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2021年11月底前,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专栏公布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并动态更新,方便市场主体查阅;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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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委联手整治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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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责任单位建立终身追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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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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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万静
近期,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就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共同作出相关工作安排。 《通知》明确,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和载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加大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 规范招投标规则制定 自2019年以来,发改委等部门在全国开展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 据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士介绍,通过专项整治,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一大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然而,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仍存在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各地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总量偏多,规则庞杂不一,加重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擅自设立审核备案证明事项和办理环节、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在一些市县还比较突出;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重事前审批核准备案、轻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主动性、全面性不足,一些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清,对违法违规行为震慑不够。” 为此,《通知》将首要重点工作放在了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上,从源头上来规范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治理发展。 《通知》提出,地方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制度规则,要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新出台制度规则前,要认真评估必要性,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对此前发布的文件要全面梳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根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 地方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制度规则,要建立征求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机制,确保符合上位法规定,维护制度规则统一。 督促建立责任清单 近期全国各地陆续披露了招投标领域在2020年期间产生的各类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在辽宁省大连市通报的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典型案例中,大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委委员、副主任刘某某违规同意项目设计、施工为同一家公司,而中标公司采取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等方式施工,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刘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说,从近年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问题来看,招投标中公告发布、标书编制、评标、签约等关键环节仍存在漏洞,规避公开招标、化整为零、围标串标、违规公示等现象较为普遍,招投标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任务重。 “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层出不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责任不清、监管不力,一方面是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面对问题视而不见,甚至参与其中;另一方面是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缺位,监督检查走过场。”杨伟东说。 杨伟东建议,要督促责任单位建立责任清单,分别从招投标文件编制、合同履约管理、标后监督检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薄弱环节对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同时推动责任单位建立了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备案制度、责任追究终身制,将每个项目的监督检查责任落实到人,倒逼责任部门履职尽责。 《通知》提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要求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工作方式。抽查检查结果通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步归集至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常态化征集意见建议 记者注意到,《通知》还专门提出,要建立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常态化征集机制。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工程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投诉案件的发生概率不断增加,这对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对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知》详细地说明了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征集机制的具体做法,从国家层面上来讲,将加快开通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征集平台,围绕市场隐性壁垒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进行常态化的线索征集,作为异议、投诉之外的社会监督渠道,为各地区、各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指引。 同时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转办、督办机制,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违规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废止,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纠正。线索征集平台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不定期发布和更新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明确监管重点,警示违法行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政策,《通知》还专门规定,要加大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特别要求以问题最为突出的市县一级为重点,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各地市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各区县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 同时,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省、市两级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2021年11月底前,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专栏公布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并动态更新,方便市场主体查阅;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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