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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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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企业解绊 促放手发展
· 两会镜头

袁友方代表建议尽快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
全面构建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体系

( 2021-03-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两会特刊
  □ 本报记者 阮占江

  “建议加快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全面构建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体系。”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友方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袁友方指出,虽然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修改后以及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英烈保护法都就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公益诉讼立法工作正不断加强,但这种规定较为分散,容易导致诉讼主体、案件范围、审理程序不尽相同。
  据介绍,虽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细化了一些规则,最高检印发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并会同部分行政机关出台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也专门出台支持检察公益诉讼的决定,但这些规定的层级效力、权威性都还不够,一定程度制约了公益诉讼检察的发展。
  “加强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建设,将为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袁友方认为,两高的司法解释、最高检的规范性文件及地方立法实践,为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提供了制度基础。建议加快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步伐,全面构建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体系。
  “首先,要科学处理好法律之间的关系。”袁友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本质上仍属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只不过是民事、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因此,检察公益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之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针对检察公益诉讼的特殊性问题,在检察公益诉讼法中作出规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其次,要明确检察公益诉讼范围。”袁友方建议,除保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外,根据公益诉讼的检察实践,要将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生物安全、网络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妇女儿童权益、国防军事以及扶贫等领域明确为公益诉讼范围,并增加兜底条款。
  “其三,要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的管辖。”袁友方进一步解释说,应根据检察公益诉讼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公益诉讼的管辖,规定交办、督办、参办、提办制度以及异地管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跨流域跨行政区划管辖和集中管辖等制度。
  “其四,要确立检察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袁友方告诉记者,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同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普通原告,应根据检察公益诉讼的特点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科学分配检察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方式,相关单位、个人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和责任,增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刚性,解决案件证据收集难、固定难问题。
  袁友方最后建议,要规范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完善检察建议办理机制以及检察建议跟踪、督促、评估、验收、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要根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规定相关起诉、审理、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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