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10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两会特刊
13 7/13 6 7 8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完善立法加强文旅公共服务
· 以良法善治遏制“舌尖上的浪费”
· 创新普法形式推动民法典落地生根
· 修改地方组织法支持县城设置街道
· 多维治理惩戒知识产权失信被执行人
· “云对话”
· 补齐青少年性健康教育短板

黄建平代表呼吁
多维治理惩戒知识产权失信被执行人

( 2021-03-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两会特刊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唯美集团董事长黄建平提出多维治理知识产权失信被执行人的建议。
  近年来,黄建平切身感受到,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设、法治化环境的建设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但在知识产权失信被执行人治理方面仍然存在执行效率不高、惩戒威慑不强等问题。
  在黄建平看来,知识产权失信被执行人之所以难以治理,除了有知识产权案件执行标的复杂、执行困难,知识产权案件被告在判决前转移财产的行为时有发生等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前针对知识产权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和法律法规仍有缺失。
  黄建平指出,知识产权失信被执行人往往属于高智商的复杂侵权,他们更懂得运用法律的漏洞来逃避责任,甚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怠于履行、规避履行。
  因此,他建议完善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有效杜绝知识产权案件被告利用法律漏洞在诉讼中转移资产的行为。建议将诉讼信息公开时间延迟到首次庭审后;将知识产权恶意侵权案件诉讼中转移资产的行为定义为恶意转移财产,参考在执行程序中转移资产的行为进行处理。
  此外,黄建平建议将知识产权信用惩戒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从多个层面建立知识产权社会信用惩戒体系。包括:在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领域建立知识产权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主体,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进行限制;在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商事登记制度中设立“黑名单”制度,禁止知识产权失信被执行人在未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再担任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同时推进政府颁发荣誉、扶持资金、表彰奖励、或与政府相关的社会职务与知识产权失信被执行人绝缘等。
  “上述各类禁止机制中都应明确解除禁止的条款,建立知识产权失信被执行人在自愿履行法律义务后一段时间里可以恢复正常权利。”黄建平说。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