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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特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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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3月8日讯 记者杜洋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出相应的解释,但目前网络环境已发生重大改变,原有司法解释在行为特征、转发条数的立案标准等,均存在大量与社会不相适应的情况。”谈及网络诽谤行为,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今天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韦震玲调研时发现,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诽谤案件数量很少。这与诽谤罪本身的性质分不开,同时也因为对于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程序要件把握不准,造成司法实践中部分诽谤案件,尤其是网络诽谤案件,没有被作为公诉案件处理,而自诉案件对于自诉人取证、举证责任有一定要求,不借助公权力的介入,自诉人所取证据往往很难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韦震玲提出,通过完善网络诽谤的相关司法解释、案例发布统一司法规范、立法明确其他社会主体的责任,来加强打击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体系。 韦震玲建议,加大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监督力度,提升网络监管的技术手段。同时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相关责任以及维权手段进行普法宣传,让公民意识到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鼓励公民正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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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震玲委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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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体系打击网络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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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两会特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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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3月8日讯 记者杜洋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出相应的解释,但目前网络环境已发生重大改变,原有司法解释在行为特征、转发条数的立案标准等,均存在大量与社会不相适应的情况。”谈及网络诽谤行为,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今天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韦震玲调研时发现,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诽谤案件数量很少。这与诽谤罪本身的性质分不开,同时也因为对于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程序要件把握不准,造成司法实践中部分诽谤案件,尤其是网络诽谤案件,没有被作为公诉案件处理,而自诉案件对于自诉人取证、举证责任有一定要求,不借助公权力的介入,自诉人所取证据往往很难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韦震玲提出,通过完善网络诽谤的相关司法解释、案例发布统一司法规范、立法明确其他社会主体的责任,来加强打击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体系。 韦震玲建议,加大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监督力度,提升网络监管的技术手段。同时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相关责任以及维权手段进行普法宣传,让公民意识到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鼓励公民正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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