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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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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细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情形
· 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描绘和谐新“枫”景
· 委员通道
· 明确问题意识提高立法精准性
· 健全儿童孤独症早期筛查机制
· 完善打击网络诽谤法律制度
· 建设乡村学院助力乡村振兴

肖胜方代表建议
细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情形

( 2021-03-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两会特刊
  □ 本报记者 侯建斌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领衔提交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提高证人出庭率的议案》,建议围绕刑事诉讼法中证人出庭的决定权、申请证人出庭的程序规定以及关键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肖胜方认为,证人不出庭作证给刑事审判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特别是知晓案件情况的关键证人一旦不出庭,将严重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查清,使得案件容易出现程序上的不公和实体上的错误。
  肖胜方指出,刑事诉讼法应该明确,被告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书面提出证人出庭申请的,法院应该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答复申请人等程序性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证人出庭制度,提高证人出庭率,肖胜方建议,进一步细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增加证人出庭的法定列举模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一)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影响,但取证程序不合法的;(二)证人证言的内容前后矛盾,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三)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其他证人证言或其他在案证据存在矛盾,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四)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且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五)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对证人证言非法证据排除请求,且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
  肖胜方说,可参照“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证人应当出庭但拒不出庭作证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由此增强证人出庭制度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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