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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3-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陈玮琦、李云霞、林志容、吴迎迎、王木明、何水平、甘林、刘时国、许景川、陈志锋、石超、吴清、何萍、温彬河、姚天文、林启瑞、林飞明、龚晨、纪华清、黎攀、黄丽仙、黄建林: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玮琦【(2021)闽0206民初2956号】、被告李云霞【(2021)闽0206民初2957号】、被告林志容【(2021)闽0206民初2958号】、被告吴迎迎【(2021)闽0206民初2959号】、被告王木明【(2021)闽0206民初2960号】、被告何水平【(2021)闽0206民初2961号】、被告甘林【(2021)闽0206民初2962号】、被告刘时国【(2021)闽0206民初2963号】、被告许景川【(2021)闽0206民初2964号】、被告陈志锋【(2021)闽0206民初2965号】、被告石超【(2021)闽0206民初2966号】、被告吴清【(2021)闽0206民初2967号】、被告何萍【(2021)闽0206民初2968号】、被告温彬河【(2021)闽0206民初2968号】、被告姚天文【(2021)闽0206民初2969号】、被告林启瑞【(2021)闽0206民初2970号】、被告林飞明【(2021)闽0206民初2970号】、被告龚晨【(2021)闽0206民初2971号】、被告纪华清【(2021)闽0206民初2972号】、被告黎攀【(2021)闽0206民初2973号】、被告黄丽仙【(2021)闽0206民初2974号】、被告黄建林【(2021)闽0206民初2975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共20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雷志祥:本院受理原告聂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五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马俊、寇艳梅:本院受理(2020)苏0391民初2355号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俊、寇艳梅、新疆凡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镇江恒力通建材有限公司、倪建、周晖、王长松:本院受理(2020)苏1112民初2222号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马支行与被告镇江市万氏兴业工程有限公司、万镇、万芳、王斌、镇江恒力通建材有限公司、倪建、周晖、王长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因被告万镇提起上诉,并向我院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江苏成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耀宏、张也:本院受理原告镇江丹徒新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成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达公司)、陈耀宏、张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成达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4785088.6元及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十五计息,其中60000元自2017年12月21日起计算,24564.23元自2017年12月22日起计算,剩余4700524.37元自2018年12月29日起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达成公司承担;3.被告陈耀宏、张也对被告达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自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395号 崔泰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崔泰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3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406号 郭安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郭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40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397号 郝立柱、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郝立柱、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3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385号 贾琳、吉林省良品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贾琳、吉林省良品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38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396号 李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李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3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402号 李巍巍、长春绿州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李巍巍、长春绿州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40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405号 刘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刘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40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389号 徐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徐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38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384号 韩宝钢、于巍巍、中冶新奥(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韩宝钢、于巍巍、中冶新奥(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38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386号 张连成、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张连成、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92民初38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娜:本院受理夏海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提存受领通知书
夏绪怀:温宿县佳木镇第一小学(原中心小学)根据2009年与您签订的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于2021年2月3日将应支付给您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叁拾伍万零壹佰柒拾元(35.017万元)提存我处,请您于2026年2月2日之前,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到我处领取。
  地址:新疆阿克苏市一家亲大厦5楼
  电话:0997-22831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公信公证处
提存受领通知书
铜梁县图书馆迁建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温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2009年与你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于2021年2月3日将应支付给你方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贰佰元(13.52万元)提存我处,请你方债权债务承接人于2026年2月2日之前,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到我处领取。
  地址:新疆阿克苏市一家亲大厦五楼
  电话:0997-22831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公信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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