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0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两会特刊
9 6/9 5 6 7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期待
·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
· 巩富文委员: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 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须补足制度短板
· 推动中医药健康产业科学发展
· 图片新闻
· 两会融
· 完善法律法规厘清直播带货各方责任
· 尽快完善数据立法建设

黄廉熙委员:
尽快完善数据立法建设

( 2021-03-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两会特刊
  □ 本报记者 张维

  数字化发展迅猛,而与之相匹配的基础制度体系和标准规范还不尽完善,这一问题引起了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廉熙的注意。
  数字化已成为席卷当今时代的一个大浪潮,正在逐步渗透到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黄廉熙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正在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现代信息网络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网络平台的功能越来越重要。各种新型的信息通信技术也日新月异,各种算法发展迅猛,对经济和社会活动关联性和影响程度越来越大。”
  黄廉熙认为,应加快数字化发展的基础法律制度建设。她建议尽快完善数据立法工作,“既然数据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其权利问题就会表现出来,需要在法律制度层面加以确定。数据的合理收集、使用保护边界,何为数据侵权、法律如何介入数据纠纷等都需要法律规范。”
  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法制建设也非常重要。黄廉熙注意到,目前与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多是独立的,如电子签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还有部门分制的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管理、电子公告服务等各项管理规定,缺乏一部基本的法律将这些规定联系和协调起来。网络平台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虽然较过去有了很大的改观,但平台、经营者、用户三者权责不清,互联网监管不严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从现实情况来看,尤其要加大对用户、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明确平台的责任。
  黄廉熙还提出,应进一步明确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应用的法律责任。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巨大技术红利的同时,也为各种非法活动提供了技术可行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搜索引擎、网络爬虫、算法工具等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非法窃取他人信息,地下倒卖个人信息,进行信息欺诈、骗取钱财,也需有基础性的制度规范来进行刚性约束。要关注网络犯罪上升的现象,并积极采取措施。
  同时,应进一步推进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名誉权保护的法制体系建设。随着数字化逐步向纵深发展,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暴露和名誉权受损的风险越来越大,应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数据安全法草案尚在征求意见阶段。黄廉熙希望进一步加快进度,从而有效规范各种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收集、使用、处理、公开的行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数字化发展的积极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