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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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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3-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王少荣:我院受理原告贵州智悦飞扬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收到原告款项拒不支付雇佣人员工资,现原告起诉要求你退还部分款项60595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吴绍沛:本院受理张绍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322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速裁组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号 唐勇:本院受理原告程双喜与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6月4日09时1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田晓、胡翔、徐益芳。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王占锋:本院受理原告佘杏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佘杏梅向本院起诉要求你支付货款7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4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2日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马富花:本院受理马福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香日德地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2020)苏0312民初11021、11026号
赵中虎:本院受理原告李祥海、张凤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5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2民初10975号
任福贵:本院受理原告徐州曙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5月26日上午10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78号
王芝庆(住江西省鄱阳县油墩街镇匾塘村058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607052297):本院受理原告周爱菊与被告王芝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03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6月14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张皊:本院受理原告朱平与被告张皊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范章鑫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1840509084134543) 45475.98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广西昌之俊商贸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 8113001015200128300) 28714.45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冯天祥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4854720537702) 138692.52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郭春红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0560164587712) 904399.8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黄建清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4836001966171) 22006.62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何孝杰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2264402015701042) 22743.82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黄建阳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0332807801011) 26343.95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黄强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7711113048803) 109799.84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黄山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0676862104123471) 50017.93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江志军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6607000023098406) 113926.73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崔冰冰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0676862107592367) 50010.36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崔洋洋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4680045765847)50037.08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96号
余国桥:本院受理原告杨海领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界首市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98号
杨胜(住贵州省兴仁县下山镇海马村尖山组24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10530231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杨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杨胜支付原告垫付的保险赔偿款人民币77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期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6月14日09时1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02号
权小鹏(住甘肃省陇西县菜子镇十里铺村胡家庄社66号66,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7809027610):本院受理原告吕振挺与被告权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权小鹏支付原告吕振挺货款412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6月14日09时4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催1号
申请人浙江三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200052 25946299,票面金额为150000元,出票人浙江三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收款人金华安固换向器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三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郑学仁、范小君、广州业仲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丽宇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孟卫东、苗爱勤与你们及被申请人郑文超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 豫17民再26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本人陈丽佳,不慎遗失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证书编号:A20121101082673),颁证日期:2013年3月。以上遗失证件声明作废。
声明人:陈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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