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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祥青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近年来,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呈集中高发态势,其审理与执行工作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关系百姓福祉与社会稳定。人民法院职系其中,理当责无旁贷。 就案件审理而言,由于涉案被告人数较多,层级、亲疏关系较为复杂,且大多数时间跨度较长,被告人之间发生相互推诿,或亲属间包揽罪责等现象概属寻常。如何准确认定此类案件事实,掌握证据“概括印证”的基本特点应属必要。即重在查明有无犯罪行为事实的存在,不必苛求全部过程、细节都有清晰、完整的证据予以印证;即使部分细节模糊或缺失,亦可留待量刑时予以斟酌、考量。如果一律秉持“精确印证”的证据标准,则可能因执尺过严反而失之于精准打击。此乃其一。其二,审理中进一步查明赃款赃物去向实属重要。法律的权威在于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是审理此类案件中不可须臾怠慢、耽搁的职责。唯有侦查、审理中用心查证、先行甄别,才能有效预防、妥处各种改头换面的“善意取得”类抗辩、托词,扫清执行、兑现群众权益中的重重阻碍。 就受损群众来说,虽然知晓受骗上当的概况,仍急切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既有意目睹罪犯依法受到惩处,更期待受侵害的财产及时得以挽回。对于身处焦虑中的群众,及时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疏导,无疑是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职守,也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金钥匙。 在此,我们做了四点有益尝试:即立案时引导受损群众分别建立微信群,以利畅通无阻地相互沟通。随即组织推选诉讼代表人,及时搭建深入沟通、交流的工作平台。庭审时最大限度地安排旁听,方便群众完整、准确地了解案情真相。平时定时定点接待信访群众,以便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解开心结。从实际效果看,充分沟通有利于化解纷争,经常交流有助于增进信任。 就追赃挽损情况来看,尽管投资人的大部分钱款均化为乌有,但就职责使命来说,人民法院仍应不遗余力地采取各种追赃挽损措施,切实践行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其中三点做法,在此值得提及: 一是建立每月例会制度,推进疑难复杂问题的及时妥善解决。通常讲,办法总比困难多,关键在于强化责任与担当。实施例会制度,就能集思广益,做到逢山开路、遇水搭桥,稳扎稳打、步步为营。 二是注重协调各方,努力达成最佳解决方案。例如,携手地方党委、政府,维稳解纷资源更多、力度更大;联络社会中介组织,实施网络拍卖受众面更大、溢价率更高;委托社会专门机构代为清收清偿,力量更强大,业务更专业,也更具社会公信力等。 三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规范高效地推进发赃工作。针对数以万计的投资受损人和数以亿计的发赃钱款,上海市一中院自主研发了首款《涉众型刑事被害人信息核对及发赃平台》软件,供被害人足不出户、线上核对银行账号、发赃金额等个人专属信息,并兼具异议提出、及时反馈等功能,从而大大提升工作质效,增进了受损群众的获得感。 如何具体实施发赃,我们遵循四条原则: 一是公开、公平发赃原则,即将发赃信息全部公开,保证受偿比例一致,接受社会监督与质疑。 二是最大限度发放原则,即以追回变现的财产为限,以确认受损金额的多数被害人利益为考量,按照最高比例进行发放。不求全体无疑一起发放,但求最大范围地及时兑现群众权益。 三是充分保障质疑者权利原则,即对于发赃金额等提出质疑者,允许其充分举证、维护自身权益。操作先行发赃时,必须预留充足资金以供后续发赃。 四是分类指明解纷路径原则,即对于暂时未能纳入发赃范围的群众,必须分类说明需要解决的问题,并逐一指示行进路径。 目前,上海市一中院已经针对数万群众发放数亿资金,过去需要数月甚至经年才能达成的目标,如今仅在数日之内鸣金收兵。见到受损群众纷纷寄来的感谢信,真的心潮起伏:我们只是做了职责本分,百姓遭遇大部分财产损失,略微取得就懂得立即感恩,其淳朴厚道令吾辈汗颜;必须向百姓学习致敬! (文章节选自“一名中院院长的年度履职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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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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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刑事案件审理与财产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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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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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祥青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近年来,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呈集中高发态势,其审理与执行工作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关系百姓福祉与社会稳定。人民法院职系其中,理当责无旁贷。 就案件审理而言,由于涉案被告人数较多,层级、亲疏关系较为复杂,且大多数时间跨度较长,被告人之间发生相互推诿,或亲属间包揽罪责等现象概属寻常。如何准确认定此类案件事实,掌握证据“概括印证”的基本特点应属必要。即重在查明有无犯罪行为事实的存在,不必苛求全部过程、细节都有清晰、完整的证据予以印证;即使部分细节模糊或缺失,亦可留待量刑时予以斟酌、考量。如果一律秉持“精确印证”的证据标准,则可能因执尺过严反而失之于精准打击。此乃其一。其二,审理中进一步查明赃款赃物去向实属重要。法律的权威在于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是审理此类案件中不可须臾怠慢、耽搁的职责。唯有侦查、审理中用心查证、先行甄别,才能有效预防、妥处各种改头换面的“善意取得”类抗辩、托词,扫清执行、兑现群众权益中的重重阻碍。 就受损群众来说,虽然知晓受骗上当的概况,仍急切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既有意目睹罪犯依法受到惩处,更期待受侵害的财产及时得以挽回。对于身处焦虑中的群众,及时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疏导,无疑是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职守,也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金钥匙。 在此,我们做了四点有益尝试:即立案时引导受损群众分别建立微信群,以利畅通无阻地相互沟通。随即组织推选诉讼代表人,及时搭建深入沟通、交流的工作平台。庭审时最大限度地安排旁听,方便群众完整、准确地了解案情真相。平时定时定点接待信访群众,以便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解开心结。从实际效果看,充分沟通有利于化解纷争,经常交流有助于增进信任。 就追赃挽损情况来看,尽管投资人的大部分钱款均化为乌有,但就职责使命来说,人民法院仍应不遗余力地采取各种追赃挽损措施,切实践行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其中三点做法,在此值得提及: 一是建立每月例会制度,推进疑难复杂问题的及时妥善解决。通常讲,办法总比困难多,关键在于强化责任与担当。实施例会制度,就能集思广益,做到逢山开路、遇水搭桥,稳扎稳打、步步为营。 二是注重协调各方,努力达成最佳解决方案。例如,携手地方党委、政府,维稳解纷资源更多、力度更大;联络社会中介组织,实施网络拍卖受众面更大、溢价率更高;委托社会专门机构代为清收清偿,力量更强大,业务更专业,也更具社会公信力等。 三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规范高效地推进发赃工作。针对数以万计的投资受损人和数以亿计的发赃钱款,上海市一中院自主研发了首款《涉众型刑事被害人信息核对及发赃平台》软件,供被害人足不出户、线上核对银行账号、发赃金额等个人专属信息,并兼具异议提出、及时反馈等功能,从而大大提升工作质效,增进了受损群众的获得感。 如何具体实施发赃,我们遵循四条原则: 一是公开、公平发赃原则,即将发赃信息全部公开,保证受偿比例一致,接受社会监督与质疑。 二是最大限度发放原则,即以追回变现的财产为限,以确认受损金额的多数被害人利益为考量,按照最高比例进行发放。不求全体无疑一起发放,但求最大范围地及时兑现群众权益。 三是充分保障质疑者权利原则,即对于发赃金额等提出质疑者,允许其充分举证、维护自身权益。操作先行发赃时,必须预留充足资金以供后续发赃。 四是分类指明解纷路径原则,即对于暂时未能纳入发赃范围的群众,必须分类说明需要解决的问题,并逐一指示行进路径。 目前,上海市一中院已经针对数万群众发放数亿资金,过去需要数月甚至经年才能达成的目标,如今仅在数日之内鸣金收兵。见到受损群众纷纷寄来的感谢信,真的心潮起伏:我们只是做了职责本分,百姓遭遇大部分财产损失,略微取得就懂得立即感恩,其淳朴厚道令吾辈汗颜;必须向百姓学习致敬! (文章节选自“一名中院院长的年度履职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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