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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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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野生鹭鸟被判罚金

( 2021-03-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本报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邓军平 刘为俊 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泰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办的罗某非法狩猎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罚金6000元。
  2020年8月2日至6日,罗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竹港水库库尾的两座小山塘边放置捕兽夹猎捕鹭鸟,并将捕获的死体鹭鸟吊在水塘边的木棍上,以吓退再来捕食鱼苗的鹭鸟。经查实,罗某使用捕兽夹共捕获29只鹭鸟,其中有5只活体、24只死体。经鉴定,罗某捕获的29只鸟类野生动物中有16只池鹭、9只白鹭、1只大白鹭、1只中白鹭和2只夜鹭,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在禁猎期非法狩猎野生鹭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案发后,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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