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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女童后拒不认罪企图逍遥法外
广东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审判监督抗诉被告人最终获刑3年

( 2021-03-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韦 磊 高燕艳

  男子酒后进入未成年女童房间对其实施猥亵,归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同时,除了被害人的陈述外,该案其他证人证言均是传来证据,证据效力相对较弱。几经周折,该案最终尘埃落定。
  日前,《法治日报》记者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依法提起抗诉的冼某猥亵女童案,历经一审、二审裁定、一审重审、二审终审和再审,近期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被告人冼某被法院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酒后入室猥亵女童
  2018年2月的一天夜晚,冼某与朋友在江门市鹤山某乡村饭店旁的露天酒吧喝酒。其间,冼某离开酒桌,独自前往该饭店住宿区内寻找厕所。冼某进入住宿区后,发现被害人龙某(案发时不满14周岁)独自一人在床上玩手机,遂径直进入房间对龙某实施猥亵行为,龙某边挣扎边用被子遮挡身体,并呼叫母亲。
  据龙某母亲事后回忆,她回到房间时看到冼某正坐在龙某床边,龙某则蜷缩在床上靠墙位置浑身发抖。龙某母亲遂质问冼某在她女儿房间干什么,冼某在与龙某母亲争执中趁乱骑摩托车逃离现场。争执过程中,冼某还将放置在饭店内的两张电动麻将桌掀翻摔坏。
  第二天,冼某自行到当地派出所投案,供述了其损毁财物的犯罪事实,但拒不承认对龙某实施猥亵的犯罪事实。
  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江门市两级检察机关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后,以冼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认定冼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和寻衅滋事罪,但冼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经依法重审,法院维持原判,冼某再一次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冼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主要证据只有被害人龙某的陈述,龙某母亲的证言只能证明冼某进入了龙某房间,其他证人的证言均是传来证据,证据效力较弱。二审认为冼某构成猥亵儿童罪的证据不足,据此撤销重审判决,二审终审判决宣告冼某无罪。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二审判决后,检察机关对于判决结果持不同意见。
  “性侵案件作为隐秘性犯罪,尤其是猥亵犯罪,常常会因客观证据较少,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而出现言词证据‘一对一’的情况。”江门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介绍。
  本案中,虽然事发时房间内只有冼某和被害人在场,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的言词证据,但检察官认为被害人对事发经过记忆清晰,证言稳定合理,相关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相互印证。综合分析全案证据,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证据足以证实冼某对龙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审判决属于终审判决,判决已即时生效。原案已经过一审、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二审判决四次审理,要改变判决结果,谈何容易?唯一的渠道,只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由省检察院向省法院提起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依职权提起,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也是对判决、裁定的最后诉讼救济手段,启动标准更高,程序更为复杂。
  江门地区近十年内都没有过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起抗诉的案例。江门、鹤山两级未检检察官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最终,经江门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将该案提请广东省检察院抗诉。
夯实证据抗诉成功
  广东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承办检察官经过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并依法提审被告人、询问侦查人员办案经过、征求被害人家属意见后,提出案件审查意见。
  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并非只有被害人一方言词证据,还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被害人衣物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害人龙某的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清楚、逻辑自然。其陈述有很多细节得到供述、证言以及相关物证、现场环境多方印证。上述证据可证实冼某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
  同时,经侦查机关调查,未发现龙某母女与冼某之间存在其他往来或利益冲突,无证据或线索证明龙某母女有诬告陷害的动机和作伪证的嫌疑。此外,冼某在多次审讯中虽然拒不承认猥亵的犯罪事实,但在关于案发时间的不在场供述前后矛盾,辩解不合理。
  承办检察官指出,冼某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猥亵行为,损害了女童的性权利和心理安全感,触犯社会公众心理底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明确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冼某进入龙某房间对其进行猥亵,不仅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性自主权和身心健康,而且严重冲击被害人的居家安全感和心理安全感,应受刑事处罚并将“入户”作为从重情节予以严惩。
  对于冼某砸坏麻将桌的行为,承办检察官认为其无明显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为实施猥亵行为后与被害人一方产生纠纷所实施的逃跑和报复泄愤行为,应当在故意毁坏财物的范畴予以规制,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根据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意见,案件承办检察官进行了一系列补充查证工作,进一步夯实案件证据体系。此后,该案经广东省检察院全面审查、补充证据,检委会两次讨论后,对江门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意见部分采纳,部分予以修正,最终以猥亵儿童罪提出审判监督抗诉。
  2020年10月29日,广东高院开庭审理该案。广东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承办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发表审判监督抗诉意见。12月30日,广东高院以冼某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该案历经两年五审,在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努力下,最终抗诉成功,是广东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的一致坚守。”广东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负责人介绍,该案将“入户”和猥亵儿童两个从重情节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充分考虑了本案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以及恶劣社会影响,体现从严从重处理精神。作为省级层面的审判监督改判案例,对今后全省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具有示范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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