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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社团在冠名上具有迷惑性,在业务上频频蹭热点,在具体运行上狐假虎威、招摇撞骗,让公众和企业难辨真假
□ 冯海宁
最近,有关“山寨组织”的报道引发关注。一则消息是跨国食品巨头雀巢公司强硬回击“下架通知”,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曾发出“下架通知”的中国商业经济学会母婴产业委员会。另一则消息是民政部公布2021年第一批共计10家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提醒公众谨防上当受骗。“山寨组织”再次进入舆论视野。 雀巢公司敢于强硬回击中国商业经济学会母婴产业委员会,除了对自家产品质量安全有信心外,还在于后者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目前后者已删除“下架通知”,而中国商业经济学会也发声明指出,“中国商业经济学会母婴产业委员会”并非该会相关机构,这暴露出该母婴产业委员会似乎属于山寨社团。 这一事件说明,即便近年来山寨社团被大力整治,但仍有部分侥幸存活或者顶风逆行。其虽然没有合法身份,但照样能打着合法社团的名义从事各种活动;虽然没有法律授权,却“自我授权”公开干扰企业经营活动。如此看来,难道说近几年对山寨社团的治理效果有限? 2018年以来,不仅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多批次公布了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而且一些地方民政部门也公布了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或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比如北京市民政局日前对“中国艺术发展研究会”“中国传统艺术交流协会”等非法社会组织予以集中取缔。2020年以来,仅北京市就取缔了55家。 显然,民政部门曝光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对公众和企业有提醒作用,可打压这类组织的生存空间。而依据《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宣布其为非法,并予以公告;依法没收其非法财物全部上缴国库;应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该登记的登记,该销毁的销毁。 可以说,无论是曝光还是取缔,都会产生一定的治理效应和治理效果。但值得深思的是,在有关部门多次采取曝光和取缔行动后,为何还有山寨社团大胆活动?是这类组织心存侥幸还是治理力度不够?如果在曝光取缔的同时,还有一些山寨社团继续冒出,又有什么方式能彻底杜绝山寨社团? 无疑,治理山寨社团的主要武器是法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是有关部门调查、曝光、认定、取缔的依据。可以说这些法律制度在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当这类组织变成“打不死的小强”,还需要法律发挥更大作用。 笔者以为,应该根据山寨社团的特点来完善治理的法治体系。首先,以制度提升公众的识别能力和举报积极性。这类组织之所以存在,原因之一就是其往往冠以“中国”“中华”“世界”“国际”等名头,在冠名上具有迷惑性,在业务上频频蹭热点,在具体运行上狐假虎威、招摇撞骗,让公众和企业难辨真假。如果通过宣传提升公众的认知能力,让公众很容易识别出这类组织,并愿意举报,那么不仅会让这类组织失去市场,而且会为治理提供线索。 其次,用制度激活山寨社团冒充对象的维权活力。这类非法组织一般在冠名等方面,与国内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团名称相近甚至相同,其非法经营活动会影响合法社团的声誉,但一些被山寨的合法组织维权意识不强,没有采取举报、起诉等维权行动,这需要法律调动合法社团维权的自觉性、积极性。 另外,执法环节要严厉惩处山寨社团的违法行为。尽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有相应处罚措施,但事实说明震慑力仍然不足。如果把一些山寨组织的非法经营行为认定为诈骗,处以刑罚,那么效果会大不一样。如果对这类组织的实际负责人采取从业禁止、联合惩戒等措施,相信也会收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坦率讲,目前受民政部门监管力量所限,对山寨社团只能是发现一批曝光一批,认定一批取缔一批。那么,在此基础上,能否调动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能否以完善法律建立长效治理机制,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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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山寨社团,法治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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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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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社团在冠名上具有迷惑性,在业务上频频蹭热点,在具体运行上狐假虎威、招摇撞骗,让公众和企业难辨真假
□ 冯海宁
最近,有关“山寨组织”的报道引发关注。一则消息是跨国食品巨头雀巢公司强硬回击“下架通知”,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曾发出“下架通知”的中国商业经济学会母婴产业委员会。另一则消息是民政部公布2021年第一批共计10家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提醒公众谨防上当受骗。“山寨组织”再次进入舆论视野。 雀巢公司敢于强硬回击中国商业经济学会母婴产业委员会,除了对自家产品质量安全有信心外,还在于后者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目前后者已删除“下架通知”,而中国商业经济学会也发声明指出,“中国商业经济学会母婴产业委员会”并非该会相关机构,这暴露出该母婴产业委员会似乎属于山寨社团。 这一事件说明,即便近年来山寨社团被大力整治,但仍有部分侥幸存活或者顶风逆行。其虽然没有合法身份,但照样能打着合法社团的名义从事各种活动;虽然没有法律授权,却“自我授权”公开干扰企业经营活动。如此看来,难道说近几年对山寨社团的治理效果有限? 2018年以来,不仅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多批次公布了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而且一些地方民政部门也公布了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或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比如北京市民政局日前对“中国艺术发展研究会”“中国传统艺术交流协会”等非法社会组织予以集中取缔。2020年以来,仅北京市就取缔了55家。 显然,民政部门曝光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对公众和企业有提醒作用,可打压这类组织的生存空间。而依据《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宣布其为非法,并予以公告;依法没收其非法财物全部上缴国库;应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该登记的登记,该销毁的销毁。 可以说,无论是曝光还是取缔,都会产生一定的治理效应和治理效果。但值得深思的是,在有关部门多次采取曝光和取缔行动后,为何还有山寨社团大胆活动?是这类组织心存侥幸还是治理力度不够?如果在曝光取缔的同时,还有一些山寨社团继续冒出,又有什么方式能彻底杜绝山寨社团? 无疑,治理山寨社团的主要武器是法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是有关部门调查、曝光、认定、取缔的依据。可以说这些法律制度在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当这类组织变成“打不死的小强”,还需要法律发挥更大作用。 笔者以为,应该根据山寨社团的特点来完善治理的法治体系。首先,以制度提升公众的识别能力和举报积极性。这类组织之所以存在,原因之一就是其往往冠以“中国”“中华”“世界”“国际”等名头,在冠名上具有迷惑性,在业务上频频蹭热点,在具体运行上狐假虎威、招摇撞骗,让公众和企业难辨真假。如果通过宣传提升公众的认知能力,让公众很容易识别出这类组织,并愿意举报,那么不仅会让这类组织失去市场,而且会为治理提供线索。 其次,用制度激活山寨社团冒充对象的维权活力。这类非法组织一般在冠名等方面,与国内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团名称相近甚至相同,其非法经营活动会影响合法社团的声誉,但一些被山寨的合法组织维权意识不强,没有采取举报、起诉等维权行动,这需要法律调动合法社团维权的自觉性、积极性。 另外,执法环节要严厉惩处山寨社团的违法行为。尽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有相应处罚措施,但事实说明震慑力仍然不足。如果把一些山寨组织的非法经营行为认定为诈骗,处以刑罚,那么效果会大不一样。如果对这类组织的实际负责人采取从业禁止、联合惩戒等措施,相信也会收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坦率讲,目前受民政部门监管力量所限,对山寨社团只能是发现一批曝光一批,认定一批取缔一批。那么,在此基础上,能否调动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能否以完善法律建立长效治理机制,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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