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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口水”正当防卫案是一堂法治课

( 2021-02-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互殴与防卫确实相似,容易混淆,但也有明显的区别点——互殴是“不正”对“不正”,防卫则是“正”对“不正”

  □ 李英锋

  2019年12月的一天,年逾六旬的唐某在大街上随意吐口水,不慎吐到19岁的学生黄某身上,唐某拒绝道歉后,双方既动口又动手,导致唐某轻伤、黄某轻微伤。去年8月,公诉机关以黄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据《广州日报》近日报道,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正当防卫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传统理解,唐某、黄某之间的相互动手很像互殴,而最终,法院认定黄某的后动手为正当防卫,维护了正当防卫人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刷新了人们对正当防卫概念和边界的认知,具有很强的普法教育意义。
  根据媒体报道的信息剖析这一案例,黄某的后动手确实具有正当防卫的特征,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唐某把口水吐在黄某身上,且拒不道歉,是引发冲突、激化矛盾的肇因,本身就有错在先。黄某在与唐某交涉过程中,并没有侵害唐某的行为故意。唐某在争执过程中率先挥拳殴打了黄某的面部,对黄某的身体实施了侵害行为,黄某才实施了即时反击行为,双方随即发生肢体冲突并相互拉扯。
  而唐某倒地后,又用嘴咬住了黄某的左手,为挣脱唐某,黄某用拳头殴打了唐某的头部。唐某无论是殴打黄某的面部还是咬黄某的手,都是先动手,先实施侵害行为,且具有侵害的故意,唐某对冲突的连续升级负有直接责任。而黄某殴打唐某都是后动手,是针对唐某殴打行为或撕咬行为的反击或反制,具有制止侵害行为、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具有被动性、防卫性。
  实际上,导致唐某轻伤的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并非黄某的殴打行为造成,不是黄某反击或反制行为的一个直接结果,且黄某在摆脱唐某的撕咬之后,即停止了对唐某的殴打。黄某殴打的结果仅造成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没有对唐某造成重大伤害,其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这些法律规定,黄某的殴打行为尽管具有“互殴”的表象,却具有正当防卫的法律内涵和实质,法院作出的定性没有问题。
  由吐口水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例是一堂法治课,其主题是:并非所有的相互动手都是“互殴”;并非因相互动手受到伤害、或受伤较重或死亡的一方都是受害者,看似吃亏的一方也可能是侵害方;有时候,参与“互殴”的一方很可能是在正当防卫。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相互动手大概率会被认定为互殴,因相互动手导致对方受伤或死亡的一方很容易被定性为故意伤害,这也就意味着,互殴认定被扩大化了,压缩了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认定范围。互殴与防卫确实相似,容易混淆,但也有明显的区别点——互殴是“不正”对“不正”,防卫则是“正”对“不正”;侵害一方先动手,或推动冲突升级,防卫一方后动手,处于被动状态;互殴双方都有斗殴的准备和意图,都有加害的主客观表现,防卫一方则即时采取反击措施……
  司法机关有必要进一步勘划互殴与防卫的界限,明确对应的具体认定条件、标准和情形,并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互殴与防卫本是对立关系,只有该认定为互殴的认定为互殴,该认定为防卫的认定为防卫,才能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才能呵护司法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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