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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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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光权
自启蒙主义、理性主义旗帜得以高扬之后,欧陆各国为实现法治目标,无不将刑法基本立场定位于客观主义(稍微有些特殊的是意大利刑法学,其主观主义色彩较为鲜明)。刑法客观主义的特色在于:(1)着眼于外部的行为及其结果,而且客观化、类型化、抽象化行为的存在直接决定了其理论上的基本取向。(2)犯罪行为可能是由有特殊素质或个体际遇的具体个人实施的,但是行为人之间的差异仅是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而在刑法学上不重要。(3)理论建构的目标是确保判断有依托,且判定标准明确,以切实保障人权、实现司法正义。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差别在于,是否肯定对客观要素的判断具有优先于主观要素的地位;是否能够通过对客观要素的反复检验,来确保刑法思维的客观性。 虽然客观主义在总体上代表了世界刑法学发展的潮流,但是,要真正实现刑法客观主义可谓知易行难。刑法客观主义要求方法论的合理性,必然要顾及刑事程序与司法逻辑,唯此才能解决司法难题,以最终实现保障人权的目标。在实质地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时,如何在方法论上确保客观要素绝对重要的理念,遵循先客观后主观的司法逻辑,是需要认真对待的刑法学难题。本书将对客观主义之下刑法方法论的总体面貌以及某些问题的具体研究路径进行思考。基本观点是:我国刑法学应当坚持和发展客观主义,确立客观要素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确保客观的违法判断优先,对行为进行分层次的、价值上的判断。为确保刑法客观主义的实现,在司法上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时,必须先确定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判断违法性,再判断其主观上有无犯罪的意思、是否具有责任;对于客观上不可能造成法益侵害或危险的行为,必须得出无罪结论,因此,需要认真研究刑法客观主义之下的刑法方法论问题。 本书试图将上述立场贯彻到对所有刑法问题(包括定罪和量刑)的处理中。全书分为上、中、下三篇,分别讨论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展开、刑法客观主义与证据运用、刑法客观主义与刑罚适用。贯彻刑法客观主义的过程,是对刑法方法论的合理运用,确保客观判断绝对优先的过程,也是刑事程序法观念在实体法上得以运用的过程。本书的核心内容是:合理的刑法理论必须顾及方法论的合理性,必须考虑刑事程序与司法逻辑,必须有助于解决某些司法难题,以最终实现保障人权的目标。 刑法的客观判断,不仅是如何看待因果关系的问题,而且与法益概念、刑法价值判断等问题有关,甚至涉及如何协调刑法基本立场、刑法方法论和司法逻辑三者之间关系的问题。 刑法客观主义和程序法交汇的问题,在犯罪论体系建构、刑法客观主义的实现、刑法谦抑性的确保、共犯处罚、认识错误、作为犯中保证人地位的错误、受贿罪的认定、量刑情节的评价等方面大量存在。这说明,刑法学研究在方法论上如果不考虑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显然在深度上是有限的,也会和司法实务之间存在过大的鸿沟。因此,刑法学者不能在研究刑法学问题时只思考处罚必要性问题,只思考通过定罪实现社会治理问题,而需要结合现代诉讼理念来思考在运用刑法理论惩罚犯罪时,如何能够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价值。 本书是一部刑法学著作,虽然其中部分专题涉及了刑事诉讼法领域,但基本的问题意识仍然是刑法学领域。本书真正关心的是:按照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对犯罪的指控、认定如果要向刑法客观主义倾斜,就应该将犯罪客观要素置于优先地位,在对客观要素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之后,再审慎提出被告人具有犯罪故意、过失的主张。因此,司法活动应该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路径,即因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并且证明是由人的行为造成时,才开始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唯其如此,才能确保司法行为不出错,不会殃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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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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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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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第二版)》作者周光权,本书在“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展开”部分,分别讨论刑法方法论与司法逻辑、客观归责的方法论意义、刑法价值判断、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困境与前景等问题;在“刑法客观主义与证据运用”部分,研究明知与刑事推定、刑法与控方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实务运用、渎职犯罪的指控难点、非法证据排除:刑法与刑诉法的交错等专题;在“刑法客观主义与刑罚适用”部分,则对量刑程序改革的实体法支撑、量刑上的禁止不利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法官量刑与账目计算等问题进行思考。
本书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意在结合刑法客观主义及其方法论与现代诉讼理念,最大限度地防止刑法适用出错,以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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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光权
自启蒙主义、理性主义旗帜得以高扬之后,欧陆各国为实现法治目标,无不将刑法基本立场定位于客观主义(稍微有些特殊的是意大利刑法学,其主观主义色彩较为鲜明)。刑法客观主义的特色在于:(1)着眼于外部的行为及其结果,而且客观化、类型化、抽象化行为的存在直接决定了其理论上的基本取向。(2)犯罪行为可能是由有特殊素质或个体际遇的具体个人实施的,但是行为人之间的差异仅是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而在刑法学上不重要。(3)理论建构的目标是确保判断有依托,且判定标准明确,以切实保障人权、实现司法正义。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差别在于,是否肯定对客观要素的判断具有优先于主观要素的地位;是否能够通过对客观要素的反复检验,来确保刑法思维的客观性。 虽然客观主义在总体上代表了世界刑法学发展的潮流,但是,要真正实现刑法客观主义可谓知易行难。刑法客观主义要求方法论的合理性,必然要顾及刑事程序与司法逻辑,唯此才能解决司法难题,以最终实现保障人权的目标。在实质地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时,如何在方法论上确保客观要素绝对重要的理念,遵循先客观后主观的司法逻辑,是需要认真对待的刑法学难题。本书将对客观主义之下刑法方法论的总体面貌以及某些问题的具体研究路径进行思考。基本观点是:我国刑法学应当坚持和发展客观主义,确立客观要素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确保客观的违法判断优先,对行为进行分层次的、价值上的判断。为确保刑法客观主义的实现,在司法上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时,必须先确定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判断违法性,再判断其主观上有无犯罪的意思、是否具有责任;对于客观上不可能造成法益侵害或危险的行为,必须得出无罪结论,因此,需要认真研究刑法客观主义之下的刑法方法论问题。 本书试图将上述立场贯彻到对所有刑法问题(包括定罪和量刑)的处理中。全书分为上、中、下三篇,分别讨论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展开、刑法客观主义与证据运用、刑法客观主义与刑罚适用。贯彻刑法客观主义的过程,是对刑法方法论的合理运用,确保客观判断绝对优先的过程,也是刑事程序法观念在实体法上得以运用的过程。本书的核心内容是:合理的刑法理论必须顾及方法论的合理性,必须考虑刑事程序与司法逻辑,必须有助于解决某些司法难题,以最终实现保障人权的目标。 刑法的客观判断,不仅是如何看待因果关系的问题,而且与法益概念、刑法价值判断等问题有关,甚至涉及如何协调刑法基本立场、刑法方法论和司法逻辑三者之间关系的问题。 刑法客观主义和程序法交汇的问题,在犯罪论体系建构、刑法客观主义的实现、刑法谦抑性的确保、共犯处罚、认识错误、作为犯中保证人地位的错误、受贿罪的认定、量刑情节的评价等方面大量存在。这说明,刑法学研究在方法论上如果不考虑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显然在深度上是有限的,也会和司法实务之间存在过大的鸿沟。因此,刑法学者不能在研究刑法学问题时只思考处罚必要性问题,只思考通过定罪实现社会治理问题,而需要结合现代诉讼理念来思考在运用刑法理论惩罚犯罪时,如何能够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价值。 本书是一部刑法学著作,虽然其中部分专题涉及了刑事诉讼法领域,但基本的问题意识仍然是刑法学领域。本书真正关心的是:按照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对犯罪的指控、认定如果要向刑法客观主义倾斜,就应该将犯罪客观要素置于优先地位,在对客观要素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之后,再审慎提出被告人具有犯罪故意、过失的主张。因此,司法活动应该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路径,即因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并且证明是由人的行为造成时,才开始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唯其如此,才能确保司法行为不出错,不会殃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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