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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2-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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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784民初182号 陈治成(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大树岭村委下屋塘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450512200009161218):本院受理原告金浙杭与被告陈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2018年11月3日起至判令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用1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郑莉:本院受理原告孙海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牛福新:本院受理原告蒋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苏0311民初10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陈维忠:本院受理原告彭相久与被告陈维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留置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7日9时00分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唐金茹:本院受理原告范玉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2020)豫0402民初4962号 马书玲:本院受理原告周振卫诉被告王红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贺杰(住湖北省竹山县麻家渡镇柿树坪村):本院受理王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毛晓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684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鄢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蔚红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684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鄢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胡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684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鄢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张礼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684民初11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鄢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2020)鄂0684民初1113号之一 刘明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684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邓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684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鄢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胡爱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684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鄢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蔚红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684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鄢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卢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684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鄢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王宝:本院受理原告杨彦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张静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诉被告付严洲、张静华、大悟县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922民初915号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5号 被告施诚(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9501201516),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葛公镇永正村二组16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施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告施诚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施诚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94200元,并支付以94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5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2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99号 许敏(住江西省九江市沙河街道东风村六组方家凹,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8812180222):本院受理原告朱发表与被告陈兆忠、许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5月18日14: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32号 许忠帅(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中屯乡头屯村民委员会营盘组3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803100616):本院受理原告贺君与被告许忠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许忠帅支付原告贺君货款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1月7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许忠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蒋秀叶(居民身份证号413024197304052611):你尚未履行本我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对你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京大卫医罚[2020]104号)。依据《行政强制法》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30000元、加处罚款300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大兴支行。如不履行上述内容,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我委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80号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电话:010-60283538),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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