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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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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检察精准化监督做强民事检察

( 2021-02-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聚焦
  □ 本报记者 申东

  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开展内设机构改革,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全面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能,形成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各有侧重、全面履职的多元化民事诉讼监督格局,着力保障民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张怀才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2020年,宁夏检察机关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抗诉改变率90.32%,位居全国前列,同比高于全国平均值近15个百分点。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作用逐步显现,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6件,同比增长20%,法院采纳率也进一步提升。
  虚假诉讼是司法领域的沉疴顽疾,不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还蚕食社会公信力。
  2014年5月,李某兄弟为躲避债务、对抗法院执行,虚构哥哥李某与弟媳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伪造证据,由亲属赵某以王某代理人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哥哥李某履行合同义务,办理土地过户手续。赵某与李某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骗取民事调解书。
  2019年底,石嘴山市检察机关审查关联案件时发现此案后,及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查明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上王某的签名均系李某兄弟伪造。2020年3月,检察机关以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原告主体资格虚假等事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自2019年6月起,宁夏检察机关深入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截至目前,受理虚假诉讼案195件、虚假仲裁案9件,提出监督意见130件。
  “宁夏检察机关积极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加强机制建设,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推进执行监督工作向规范化、纵深化发展。”张怀才说。
  胡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令胡某某偿还王某某本息合计104.51万元,但胡某某拒不执行。2018年11月,金凤区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期间,胡某某积极偿还债务,获得王某某谅解。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
  这得益于宁夏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并行的拒执罪诉讼监督机制。
  在立案监督环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
  在侦查监督环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案件侦查并对公安机关行使侦查、预审、勘验、扣押、搜查等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在审判监督环节,针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重点审查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监督法院改进办案质量。
  “前段时间我身体不适,出不了门,便向检察院邮寄了申诉材料。检察官接到申请后打电话询问案情,又调查取证为我澄清事实。”2020年6月中旬,辽宁某公司负责人不远千里来到银川市检察院真诚致谢。
  2015年7月,宁夏某公司与辽宁某公司签订大米烘干机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宁夏某公司负责设备基础建设,待现场达到安装条件后,辽宁某公司再负责安装机器。
  然而,辽宁某公司供应设备后并未安装。宁夏某公司以对方未履行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辽宁某公司不服,向银川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调查发现,被告没有进行设备调试是由于原告未按照约定建成锅炉房及控制室。经抗诉,法院再审后驳回宁夏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0年,宁夏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活动,全面清理2020年以来办理的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截至目前,共排查案件近300件,已办结200多件,有效推动解决民营经济涉法涉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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