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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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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受伤可获补偿

( 2021-02-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守法普法
  □ 李俊

  近年来,见义勇为者被诬陷的事件频频发生,“老人倒地扶不扶”“人掉水里救不救”等话题一度引起热议,反映出人们对见义勇为后果的种种担忧和顾虑。
  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导致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见义勇为者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
  2019年7月7日晚,124路公交车上有一名醉酒乘客闹事,车上乘务员报警过程中,醉酒乘客想要逃跑并将车窗踢碎,乘务员控制住闹事乘客,闹事乘客对驾驶员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108路公交车上的乘务员看到这一情况后过来帮忙。由于为了防止闹事乘客逃跑车门关闭,乘务员只能爬窗进入车辆,但由于车窗较高,在爬的过程中,田先生帮忙向上推了其一把,在这过程中,车窗上被闹事人员踢碎的玻璃掉落,造成田先生受伤,田先生住院支出医疗费两万余元。田先生认为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构成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故以无因管理为由将公交公司及乘务员所在的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及保安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损失共计6万余元。公交公司、保安公司则认为田先生受伤是由于醉酒乘客侵权行为导致,应由醉酒乘客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交车上醉酒乘客闹事,殴打司机等相关人员,另一辆车上的乘务员要进入公交车内制止醉酒乘客闹事,田先生为了帮助乘务员进入车内,在托举的过程中被车上掉落的玻璃划伤,田先生的行为显然属于见义勇为,且尽到了适当的管理注意义务,应当成立无因管理。因此,田先生可以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定要求受益人赔偿损失。由于乘务员、田先生的行为都是为了制止公交车上的醉酒乘客继续闹事,维持公交车的秩序,故受益人应当是公交公司,保安公司并非受益人,应当由公交公司支付田先生的各项损失。最终判决由公交公司赔偿田先生的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判决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民法典施行前关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一般存在两种路径。一是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构成无因管理,由受益人支付见义勇为者必要费用和实际损失。二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侵权人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施行后,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障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者的损失赔偿及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给见义勇为者撑腰,为见义勇为者解除后顾之忧,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今后,相信更多的英雄敢于挺身而出,而法律也不会让流血的英雄再流泪。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本文由本报记者蒲晓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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