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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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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俊俊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扶养义务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实践中,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存在夫妻一方不尽救助义务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未尽救助义务的一方是否应少分遗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甲、乙系被继承人丙的丈夫和儿子,丁系被继承人丙的母亲。某日凌晨2时许,丙酒后与甲发生口角,后丙从三楼阳台坠落至庭院。甲下楼查看后,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亦未拨打120急救电话,任由丙躺于庭院5个小时。当日7时许,甲发现丙意识不清,将丙送到医院抢救。次日,丙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身亡。后甲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丁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30万元。后甲、乙与丁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的互相帮助、相互扶养不仅应当包括日常生活中的相互照料,更应当包括在一方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另一方负有的救助义务。甲作为一个有着丰富经验和社会阅历的成年人,在双方发生争执、丙从7米高空坠落后,任由其一个人倚靠在花园栏杆上,不报警、不送医、不扶回房间,还向120急救人员以及医院救助人员隐瞒丙受伤原因,延误了最佳救治时间,致使丙身亡。本案中的甲虽然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行为不属于丧失继承权情形之列,但其未履行妻子一方处于危难之际的救助义务,不应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二审法院改判甲继承遗产的比例由26.29%降低至10%。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从文义解释出发,扶养的意思应解释为扶助与供养,其中扶助不仅包括夫妻之间日常生活上的相互帮助,也应当包括夫妻一方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的相互救助。其次,从当然解释来看,生命权作为人的最基本权利,关乎人的基本生存,相较于其他权利而言更为重要,夫妻间扶养义务既然包含夫妻在日常生活中的经济供养与照料,其内涵更应当包含一方生命面临危险时的救助义务。最后,从立法宗旨进一步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民法典在规定扶养义务的内容上确实更侧重夫妻日常生活中经济上的供养,夫妻一方在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年老体弱等情形时,另一方有相应经济能力的应当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夫妻间扶养制度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因婚姻产生的紧密关系,其制度价值不能仅体现在保障扶养权利人经济上的供养,更在于维系双方之间彼此关爱、同舟共济的亲情。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形成的高度信赖关系,赋予夫妻一方负有在另一方陷入危难时的救助义务,也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不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要求。在一方陷入危难时,另一方需及时救助;在遇到困难时,家庭成员还应互相扶助,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报记者蒲晓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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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救助义务的夫妻一方是否应少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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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守法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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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俊俊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扶养义务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实践中,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存在夫妻一方不尽救助义务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未尽救助义务的一方是否应少分遗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甲、乙系被继承人丙的丈夫和儿子,丁系被继承人丙的母亲。某日凌晨2时许,丙酒后与甲发生口角,后丙从三楼阳台坠落至庭院。甲下楼查看后,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亦未拨打120急救电话,任由丙躺于庭院5个小时。当日7时许,甲发现丙意识不清,将丙送到医院抢救。次日,丙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身亡。后甲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丁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30万元。后甲、乙与丁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的互相帮助、相互扶养不仅应当包括日常生活中的相互照料,更应当包括在一方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另一方负有的救助义务。甲作为一个有着丰富经验和社会阅历的成年人,在双方发生争执、丙从7米高空坠落后,任由其一个人倚靠在花园栏杆上,不报警、不送医、不扶回房间,还向120急救人员以及医院救助人员隐瞒丙受伤原因,延误了最佳救治时间,致使丙身亡。本案中的甲虽然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行为不属于丧失继承权情形之列,但其未履行妻子一方处于危难之际的救助义务,不应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二审法院改判甲继承遗产的比例由26.29%降低至10%。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从文义解释出发,扶养的意思应解释为扶助与供养,其中扶助不仅包括夫妻之间日常生活上的相互帮助,也应当包括夫妻一方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的相互救助。其次,从当然解释来看,生命权作为人的最基本权利,关乎人的基本生存,相较于其他权利而言更为重要,夫妻间扶养义务既然包含夫妻在日常生活中的经济供养与照料,其内涵更应当包含一方生命面临危险时的救助义务。最后,从立法宗旨进一步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民法典在规定扶养义务的内容上确实更侧重夫妻日常生活中经济上的供养,夫妻一方在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年老体弱等情形时,另一方有相应经济能力的应当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夫妻间扶养制度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因婚姻产生的紧密关系,其制度价值不能仅体现在保障扶养权利人经济上的供养,更在于维系双方之间彼此关爱、同舟共济的亲情。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形成的高度信赖关系,赋予夫妻一方负有在另一方陷入危难时的救助义务,也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不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要求。在一方陷入危难时,另一方需及时救助;在遇到困难时,家庭成员还应互相扶助,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报记者蒲晓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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