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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借款提起虚假诉讼被判刑

( 2021-02-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本报记者 杨傲多

  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依法制裁润某公司、唐某斌、严某等虚假诉讼案入选。
  2015年1月至5月,润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唐某斌因修建“巨龙广场”工程多次向严某借款合计393.2万元。2016年5月,唐某斌再次向严某提出借款500多万元。为担保该笔债权,二人商议虚构借款510万元,与原借款393.2万元,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裁判,企图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将“巨龙广场”的在建项目抵押给严某,从而使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巨龙广场”项目成为润某公司及唐某斌履行债务的担保。之后,严某提起诉讼, 骗取法院调解书。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严某因未能如愿取得“巨龙广场”工程抵押,故不愿再出借510万元,后案发。被告人李某新作为润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捏造债务提起虚假诉讼而共同伪造证据,并积极参与诉讼。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润某公司及唐某斌、严某、李某新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且情节严重,对润某公司判处罚金20万元,对唐某斌、严某、李某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并分别处罚金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唐某斌、严某提起上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对此,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自强认为,唐某斌、严某恶意串通、捏造借款事实并通过提起虚假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情节严重,理应受到刑事制裁。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不同,它不仅严重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更重要的是这种犯罪行为挑战了司法权威,干扰了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司法形象,践踏了国家法律。
  陈自强建议,司法部门和各级政府对虚假诉讼现象应当实施综合治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并严厉谴责虚假诉讼行为的氛围。对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企业和个人除进行刑法上的制裁外,还应对其违反诚信等行为进行行政和民事惩治,将企业或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通过齐抓共管,最大程度维护司法公信力和诚信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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