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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林:本院受理原告姚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黄林波:本院受理原告罗春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666号 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原告依法向各被告追索,要求各被告履行票据义务,给付票据款项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化12计算,利息暂时计算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10月25日利息为10700元),以后利息计算到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组成人员:林贤、李承祖、梅凌宵。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810号 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市隆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市隆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原告依法向各被告追索,要求各被告履行票据义务,给付票据款项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化12计算,利息暂时计算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11月2日利息为11500元),以后利息计算到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组成人员:林贤、李承祖、梅凌宵。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4号 李江华(住江西省上饶市华坛山镇叶家分场萝卜棚99号附2,)、李芳(住江西省上饶市郑坊镇钱墩村塘底37号):本院受理原告陈良学与被告李江华、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42号 舒晓利:本院受理原告赵光华诉被告舒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判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周祝华:本院受理原告蔡洪光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雨樟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滕州仁德医院(曾用名滕州协和妇科医院):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市春雷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481民初1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3524号 杨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杨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盼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借款本金20879.25元,支付借期内利息869.32元、复利23.38元并支付罚息(罚息以21748.57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二、由被告杨盼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代理费1500元。上述一、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杨盼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元,公告费1380元,合计1808元,由被告杨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5474号 陈宗兵:本院受理原告王青可与被告陈宗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5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宗兵赔偿原告王青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091.28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青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1042元,合计1442元,由原告王青可负担受理费16元,由被告陈宗兵负担受理费384元及公告费1042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44号 陈国良:本院受理原告张清华与被告陈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2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市金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绪明与你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熊寿涛:本院受理熊杰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3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判决你给付原告抚养费共计65000元。同时负担诉讼费用1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审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2020)苏8601行初425号 周建跃:原告常学贞诉被告邳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及第三人你方行政协议一案已审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苏8601行初425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请到本院领取前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郑东春、徐红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晴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03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0)皖0323民初3324号 董摆摆:本院受理李志国诉董摆摆、陈健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323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健花与董摆摆连带赔偿李志国18113.68元;二、陈健花赔偿李志国车辆维修费4260元;三、董摆摆赔偿李志国车辆维修费17040元、保全费520元、鉴定费600元;四、驳回李志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李志国负担10元,董摆摆负担1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1)黔2625民初25号 潘成跃:本院受理姚海兰与潘成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625民初2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溪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2020)冀0227民初1259号 河北家家缘农产品有限公司:原告唐山尚禾谷板栗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227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刘燕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与被告刘燕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4701号。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证据副本、保全裁定书、保全结果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4月14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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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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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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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林:本院受理原告姚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黄林波:本院受理原告罗春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666号 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原告依法向各被告追索,要求各被告履行票据义务,给付票据款项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化12计算,利息暂时计算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10月25日利息为10700元),以后利息计算到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组成人员:林贤、李承祖、梅凌宵。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810号 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市隆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市隆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原告依法向各被告追索,要求各被告履行票据义务,给付票据款项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化12计算,利息暂时计算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11月2日利息为11500元),以后利息计算到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组成人员:林贤、李承祖、梅凌宵。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4号 李江华(住江西省上饶市华坛山镇叶家分场萝卜棚99号附2,)、李芳(住江西省上饶市郑坊镇钱墩村塘底37号):本院受理原告陈良学与被告李江华、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42号 舒晓利:本院受理原告赵光华诉被告舒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判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周祝华:本院受理原告蔡洪光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雨樟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滕州仁德医院(曾用名滕州协和妇科医院):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市春雷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481民初1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3524号 杨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杨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盼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借款本金20879.25元,支付借期内利息869.32元、复利23.38元并支付罚息(罚息以21748.57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二、由被告杨盼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代理费1500元。上述一、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杨盼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元,公告费1380元,合计1808元,由被告杨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5474号 陈宗兵:本院受理原告王青可与被告陈宗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5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宗兵赔偿原告王青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091.28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青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1042元,合计1442元,由原告王青可负担受理费16元,由被告陈宗兵负担受理费384元及公告费1042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44号 陈国良:本院受理原告张清华与被告陈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2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市金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绪明与你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熊寿涛:本院受理熊杰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23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判决你给付原告抚养费共计65000元。同时负担诉讼费用1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审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2020)苏8601行初425号 周建跃:原告常学贞诉被告邳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及第三人你方行政协议一案已审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苏8601行初425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请到本院领取前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郑东春、徐红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晴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03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0)皖0323民初3324号 董摆摆:本院受理李志国诉董摆摆、陈健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323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健花与董摆摆连带赔偿李志国18113.68元;二、陈健花赔偿李志国车辆维修费4260元;三、董摆摆赔偿李志国车辆维修费17040元、保全费520元、鉴定费600元;四、驳回李志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李志国负担10元,董摆摆负担1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1)黔2625民初25号 潘成跃:本院受理姚海兰与潘成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625民初2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溪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2020)冀0227民初1259号 河北家家缘农产品有限公司:原告唐山尚禾谷板栗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227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刘燕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与被告刘燕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4701号。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证据副本、保全裁定书、保全结果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4月14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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