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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月25日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把追赃挽损贯穿始终,主动加强与有关机关协作,保证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阻断涉案财物移转链条,督促涉案人员退赃退赔。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说,规定立足于网络犯罪的特点,从引导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到出庭支持公诉,对网络犯罪案件办理作了全流程规范要求。 规定明确,经公安机关商请,根据追诉犯罪的需要,检察院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具有“公安机关未能收集的证据,特别是存在灭失、增加、删除、修改风险的电子数据,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的”“经退回补充侦查未达到补充侦查要求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自行侦查。 规定突出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审查的规范要求,设专章列举了电子数据的常见形式、梳理了取证方式,并对不同形式电子数据的审查要点进行细化规定。规定提出,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无法确定真伪的,或者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客观、真实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但经司法鉴定、当事人确认等方式确定与案件相关的重要数据未发生变化,或者能够还原电子数据原始状态、查清变化过程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定高度重视检察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办案的专业辅助作用,在各个办案环节就技术辅助办案设置了具体规定。根据网络犯罪跨域性特点,规定设置专章对统筹协作办案进行规定,分别从人员调配、信息互通、代为取证、协助取证四个方面做了细化规定,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形成打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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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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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网络犯罪案把追赃挽损贯穿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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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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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月25日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把追赃挽损贯穿始终,主动加强与有关机关协作,保证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阻断涉案财物移转链条,督促涉案人员退赃退赔。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说,规定立足于网络犯罪的特点,从引导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到出庭支持公诉,对网络犯罪案件办理作了全流程规范要求。 规定明确,经公安机关商请,根据追诉犯罪的需要,检察院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具有“公安机关未能收集的证据,特别是存在灭失、增加、删除、修改风险的电子数据,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的”“经退回补充侦查未达到补充侦查要求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自行侦查。 规定突出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审查的规范要求,设专章列举了电子数据的常见形式、梳理了取证方式,并对不同形式电子数据的审查要点进行细化规定。规定提出,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无法确定真伪的,或者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客观、真实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但经司法鉴定、当事人确认等方式确定与案件相关的重要数据未发生变化,或者能够还原电子数据原始状态、查清变化过程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定高度重视检察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办案的专业辅助作用,在各个办案环节就技术辅助办案设置了具体规定。根据网络犯罪跨域性特点,规定设置专章对统筹协作办案进行规定,分别从人员调配、信息互通、代为取证、协助取证四个方面做了细化规定,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形成打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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