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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1-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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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312民初10994号
吴春侠:本院受理原告陈庆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2民初4973号
何同富(身份证号码:431124198409041216):本院受理原告谷晓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30日。本院定于2021年4月23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黔0326民特4号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申请人罗仁帆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罗仁帆称,其同胞兄弟罗忠华于1996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归,经亲属多方寻找未果,罗忠华至今仍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罗忠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罗忠华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罗忠华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罗忠华情况,向本院报告。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甘0602执6006号
王改月:本院受理的杨存宝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你所有的位于武威市凉州区金兰庭院3号楼2单元12层2121室房屋。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甘0602执600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2020)甘0602执600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有异议,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该房屋或裁定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债务。期限届满后,全程公证腾房,该房屋内所有物品由你领取,逾期领取导致物品损毁、丢失,一切后果自负。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王汇海: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县新乐建材商店诉被告王汇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张莲:本院受理的高坤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青2221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朴俊浩:本院受理原告陶国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82民初106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金港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0)豫0402民初5071号
张艳飞: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余金顺:本院受理原告余顺富申请宣告余金顺失踪一案,经查:余金顺,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绍濂乡五丰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34272319540513891X。于2016年5月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并经有关机关证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余金顺本人在公告期间内向本院申报具体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凡知悉余金顺本人生存现状的人在公告期间内将所知道的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15号
王金(住江苏省启东市吕港镇兆民秀珍街20号,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8703317218):本院受理原告陈援军与被告王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4月29日14: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河南汇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宋兴银:本院受理原告杨泽彬诉被告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河北伟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汇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宋兴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冀0730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罗小腮:本院受理龙胜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将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猴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永龙:本院受理谢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将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猴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谢春艳:本院受理原告姚云乾诉被告谢春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论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羊场人民法庭(羊场镇政府大院旁)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2020)川0903民初2808号
钟兴富:本院受理原告郑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钟兴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郑丽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4年5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钟兴富已支付的利息4000元在应付利息金额中予以品迭。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川0903民初6851号
罗建强:本院受理陈红梅与罗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罗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红梅借款44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5015号
张文国(住安徽省明光市三界镇西王村下房郢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341182197210011236):本院对原告永康市西城跃明轮胎店与被告张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文国支付原告永康市西城跃明轮胎店货款36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0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张文国支付原告永康市西城跃明轮胎店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上述第一、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99元,由被告张文国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5018号
杨其兆(住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岗上村下杨组7号,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6912082539):本院对原告永康市西城跃明轮胎店与被告杨其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其兆支付原告永康市西城跃明轮胎店货款8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0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杨其兆支付原告永康市西城跃明轮胎店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上述第一、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98元,由被告杨其兆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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