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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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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生病”民企蝶变重生
福建法院发挥破产制度优势优化营商环境

( 2021-01-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本报记者   王  莹
□ 本报通讯员 林元辉

  近年来,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及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原因,一些民营企业遭遇发展瓶颈,甚至濒临破产。作为民营企业大省,福建民营经济占全省GDP近七成。如何让“生病”的民营企业蝶变重生?福建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优势,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推动司法服务,积极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快速识别挽救危困企业
  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钢铁民营企业。2013年,该公司受到国内钢材市场价格急速下跌和市场需求低迷的影响,业务严重下滑,加之内部管理不规范,公司连续多年出现亏损,经营陷入困境。该公司的债务危机直接影响到数百名债权人及近3000名职工。由于讨薪不成,屡次发生职工围堵厂区、省道的群体事件,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稳定。2017年7月26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涉及的债务规模超过40亿元,涉及债权人近500人。
  根据管理人申请,长乐区人民法院裁定将鑫海冶金公司、鑫航公司、鑫顺公司合并重整。鑫海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一次性表决通过。2018年1月13日,长乐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成功引入优质投资人注入资金100亿元,保留钢铁产能200万吨,实现职工债权5098万元,使这一省级大型钢铁企业得以重生。
  该案历时不到6个月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创下了福建法院破产案件重整成功的最快速度。这是长乐区人民法院运用识别机制审查发现该公司具有优质的资产设备和运营能力,具备重整价值,果断适用重整程序,最大限度保留企业生产力和无形资产。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长乐区人民法院推动包括鑫海冶金公司在内的三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和资产优化配置,最终形成了以资产整体转让形式完成重整的方案。
  2015年以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等一系列破产审判指导性意见。厦门、泉州、三明等地中院也相继出台本地区审理破产案件的工作规范,全省建立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
发掘价值推进企业重组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塑料管道产品研究和制造的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因投资不善、业绩下滑,该公司从2016年起出现债务危机,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申请破产重整。由于未来“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对高科技、高品质的管道有大量需求,该公司仍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较大的重整价值,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因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税,税务机关拒绝该公司领购增值税发票。债权人因对该公司原管理层极度不信任,否决了该公司自营方案。
  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断协调,2019年1月15日,债权人会议经分组表决,高票或全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经管理人申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批准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在法院主导下,该裁定作出次日即启动债权清偿工作,稳步推进重整计划执行。
  正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发掘企业重整价值,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转型升级,采取原经营团队受托代加工方式继续经营、管理人财务监管、法院总协调的经营模式,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调推动税务机关搁置欠税债权而准许按实际营业额领购增值税发票等措施,创新探索企业重整方案,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挽救功能,为危困企业重整期间正常经营提供切实可行的成功经验借鉴。同时,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债务人大股东与重整投资人作为联合重整方,既保障重整企业经营管理延续性、市场经销网络稳定性,又保证债权清偿比例的提高、盈利能力的提升,进一步提高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在推进破产企业重组中,福建省各级法院不断拓宽法院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渠道。省高院与省金融办加强协作,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自然资源厅、银保监局等职能部门,建立常态化“企业破产和信贷风险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厦门中院推动成立府院联动协调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财政、税务、海关等多部门共同参与;泉州中院制定《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破产处置的工作措施》,保障破产重整工作和“僵尸企业”清理工作高效推进;三明中院联合市金融监管局出台《关于加强府院联动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意见》,建立企业破产和信贷风险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机制。
创新方式实现各方共赢
  厦门嘉利得置业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开发厦门市翔安区唯一的五星级酒店及商业广场项目。后该公司因决策失误导致经营亏损,项目停工近3年,对厦门市翔安区经济发展、城区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建筑公司、项目投资人等债权人先后起诉该公司并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主要资产项目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经执行转破产审查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推动和管理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多次协商谈判,最终达成破产和解协议草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和解协议,依法审结申报债权达3.52亿元的福建省法院最大标的额的执行转破产清算再转破产和解案,债务人厦门嘉利得置业有限公司承诺以12个月为限,对确认的债权全部进行清偿。
  这是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运用“预和解”模式创新破产和解工作的典型案例。该案充分考虑债务人公司所经营项目的地域优势、对区域经济产生的积极作用,以挽救危困企业为出发点,找准案件处理方式的关键点,经多方协调,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清算后再转入和解,不仅有效地解决了执行难问题,更拓宽了执行转破产工作的审理思路,改变以往执行程序直接转向破产清算的审理方式,充分发挥“执转破”机制,实现市场主体救治、社会资源最大化利用、各方共赢。
  为进一步规范“执转破”工作,依法推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制定出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等,确立有序开展、稳妥推进的“执转破”工作总基调。
  2020年8月18日,随着福建省第一家破产法庭——厦门破产法庭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福建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生病”企业向专业化、规范化、便利化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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