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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大贤:本院受理上诉人任泽龙与被上诉人毛大贤、谢祖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毛大贤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0)黔23民终947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三工程处、王帮远:本院受理上诉人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雷庆军、刘玉南、袁寿刚、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三工程处、王帮远、晴隆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三工程处、王帮远下落不明,现依法向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三工程处、王帮远公告送达二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9)黔23民终1218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祖朝翠:本院受理申请人王道才申请宣告你死亡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1124民特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李贺山:本院受理李庆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并定于2021年4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王长桐:本院受理李保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鲁0982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宫里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张学军:本院受理原告黄训军诉被告张学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黔0502民初7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韩昕:本院受理原告刘德华诉被告韩昕、贵州赫章广厦建筑建材有限公司、韩彦斌、肖云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通过本院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人的上诉状、本院的上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应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民事审判庭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逾期不提交答辩状,本院按规定移送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王金武:原告赵红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1302民初7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许世亮、廉伟:本院受理赵玉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曹永刚:本院受理原告孙玉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1)皖0104民初1809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2日15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孙洪伟:本院受理原告田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鲖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詹坚明、李雨洁、张云波、牟式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詹坚明、李雨洁、张云波、牟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郑炳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郑炳洪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杨友多、王晓燕、郭礼兵、杨友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杨友多、王晓燕、郭礼兵、杨友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管敏清、吕冬里、陈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管敏清、吕冬里、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徐素云、陈仙利、叶金里、王卫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徐素云、陈仙利、叶金里、王卫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章宇鑫、章斌兵、李式腾: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章宇鑫、章斌兵、李式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董建勇、詹博龙、李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建勇、詹博龙、李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章尚琴、章纪贵、章宝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溪支行与被告章尚琴、章纪贵、章宝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李茂琼:本院受理原告肖建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8日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回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1)川1322民初214号 龚和春:本院受理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 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1年4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1)桂0326民初特1号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尹昌政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申请人尹昌政称,被申请人尹宗春于2011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有9年半,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尹宗春失踪。下落不明人尹宗春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尹宗春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尹宗春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下落不明人尹宗春生存现状,向本院报告。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5号 申请人福建谐和合成革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46578497、金额68000元、出票人宁波好点烟具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瑞昇新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7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月29日。自公告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6号 申请人南京洪昕通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46617075、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腾宇飞翔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甬源顺物资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12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6月20日。自公告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号 申请人江西恒庆照明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44462687、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汇泉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昌盛创客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12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6月28日。自公告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马人防限字(2020)4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华城置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建设的静山华庭(4#、5#、8-12#楼)项目总建筑面积6505.91平方米,于2014年办理人防报建手续。《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第十九条规定:“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其他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对质量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鉴于你公司该项目防空地下室至今未完成建设,现我办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静山华庭(4#、5#、8-12#楼)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逾期无法完成,我办将依法向你公司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联系人:林冬,联系电话:0555-8216355)。 马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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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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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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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大贤:本院受理上诉人任泽龙与被上诉人毛大贤、谢祖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毛大贤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0)黔23民终947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三工程处、王帮远:本院受理上诉人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雷庆军、刘玉南、袁寿刚、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三工程处、王帮远、晴隆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三工程处、王帮远下落不明,现依法向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三工程处、王帮远公告送达二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9)黔23民终1218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祖朝翠:本院受理申请人王道才申请宣告你死亡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1124民特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李贺山:本院受理李庆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并定于2021年4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王长桐:本院受理李保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鲁0982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宫里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张学军:本院受理原告黄训军诉被告张学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黔0502民初7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韩昕:本院受理原告刘德华诉被告韩昕、贵州赫章广厦建筑建材有限公司、韩彦斌、肖云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通过本院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人的上诉状、本院的上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应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民事审判庭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逾期不提交答辩状,本院按规定移送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王金武:原告赵红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1302民初7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许世亮、廉伟:本院受理赵玉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曹永刚:本院受理原告孙玉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1)皖0104民初1809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2日15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孙洪伟:本院受理原告田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鲖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詹坚明、李雨洁、张云波、牟式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詹坚明、李雨洁、张云波、牟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郑炳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郑炳洪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杨友多、王晓燕、郭礼兵、杨友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杨友多、王晓燕、郭礼兵、杨友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管敏清、吕冬里、陈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管敏清、吕冬里、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徐素云、陈仙利、叶金里、王卫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徐素云、陈仙利、叶金里、王卫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章宇鑫、章斌兵、李式腾: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章宇鑫、章斌兵、李式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董建勇、詹博龙、李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建勇、詹博龙、李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章尚琴、章纪贵、章宝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溪支行与被告章尚琴、章纪贵、章宝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李茂琼:本院受理原告肖建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8日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回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1)川1322民初214号 龚和春:本院受理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 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1年4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1)桂0326民初特1号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尹昌政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申请人尹昌政称,被申请人尹宗春于2011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有9年半,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尹宗春失踪。下落不明人尹宗春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尹宗春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尹宗春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下落不明人尹宗春生存现状,向本院报告。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5号 申请人福建谐和合成革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46578497、金额68000元、出票人宁波好点烟具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瑞昇新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7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月29日。自公告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6号 申请人南京洪昕通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46617075、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腾宇飞翔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甬源顺物资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12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6月20日。自公告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号 申请人江西恒庆照明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44462687、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汇泉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昌盛创客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12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6月28日。自公告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马人防限字(2020)4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华城置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建设的静山华庭(4#、5#、8-12#楼)项目总建筑面积6505.91平方米,于2014年办理人防报建手续。《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第十九条规定:“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其他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对质量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鉴于你公司该项目防空地下室至今未完成建设,现我办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静山华庭(4#、5#、8-12#楼)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逾期无法完成,我办将依法向你公司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联系人:林冬,联系电话:0555-8216355)。 马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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