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20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公告
13 13/13 12 13 ****处理标记:[Page]时,数据源为空。 ****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公告专栏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专栏

( 2021-01-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0)川0903民初4780号
郑英强:本院吴波诉郑英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郑英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波支付购牛款50 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5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付清购牛款,上述利息计算至购牛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川0903民初2832号
方波、秦凤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方波、秦凤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 046.41元、罚息4310.09元,并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房易贷)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从2020年10月17日起计算利息、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前述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方波、秦凤兰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享有以被告方波、秦凤兰共同共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公园路紫薇小区2栋2单元8层2号房屋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优先受偿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410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川0903民初6853号
杨茜:本院受理刘洋与杨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杨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洋借款本金17 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以人民币17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刘洋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19)豫0402民初5330号
叶孟钢:本院受理刘庆军诉你及董理想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9)豫0402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书。董理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7158号
胡刚(住所地:四川省沪县兆雅镇燕岩村十五组13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707285355):本院受理原告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刚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65432元、支付审计费98147元、利费(含税金)695900.96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布的同行业拆借LPR年利率3.85%自2017年9月20日起暂算至2020年9月19日止,此后利息按未付款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35000元;以上合计1813530. 85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4月26日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崔灿:本院已受理原告孙兰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23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孙兰梅要求:依法判令崔灿偿还借款5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江苏德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匡京远、张浩楠与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柴达木润达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彩林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0)青282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王攀攀:本院受理原告肖佳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朝阳:本院受理原告白秀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吉文花:本院受理的原告景清莲诉被告吉文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0)青2821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814号
黄广茂(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葛公镇留铺村塝上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342829196904181611):本院受理原告王文中与被告黄广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黄广茂归还原告王文中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1153元,合计3453元,由被告黄广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2民初4808号
嘉兴高华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L8C9D]: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福鑫织带机械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30日。本院定于2021年4月21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791号
张奔(住四川省江油市重华镇星顺村5组1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408212195):本院受理原告方旭与被告张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奔归还原告方旭欠款人民币206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12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6元,公告费460元,合计4926元,由被告张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张世功:本院受理原告张海诉被告张世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青222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王祖敏: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8民初126号原告郑贤福诉你、梁钰宗监护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树荣:因2020年7月1日对你作出《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房环保罚字[2020]166号),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罚款数额人民币十万零三百元整。而你至今未履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房环保催字[2020]105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限你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在前述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