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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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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静坤
《犯罪心理学》的作者汉斯·格罗斯博士(1847—1915)是奥地利刑事法学家、心理学家、侦查学家,现代侦查学和犯罪心理学的奠基人。1847年12月16日,格罗斯出生于奥地利东南部的斯蒂利亚省。1869年,他从法学院毕业后,最初担任法院的预审法官,随后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当时,奥地利司法系统并没有专业侦查人员,多由退役士兵凭借经验和常识进行犯罪调查。法院的预审法官,也要从事犯罪事实的调查。但预审法官仅有法律知识,缺乏犯罪调查的专业培训,为有效查明事实,仍需向有经验的执法人员请教。 格罗斯很快认识到,学校所学的法律知识,根本无法用于查明案件事实。鉴于事实调查领域缺乏专门知识,格罗斯决定填补该领域的空白。只要询问证人,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他就同步开展心理学研究。经过多年实务锤炼,格罗斯积累了大量司法经验。通过深入研究技术科学领域的知识,格罗斯提出了“刑事科学”的概念,在警察科学领域创立了这门新的学科。1883年,格罗斯出版了经典著作《预审法官手册》。在他看来,刑事科学是一项纯粹的研究工作。刑事案件就是一个科学问题;法官的职责就是借助科学技术的辅助,解决这个科学问题,进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格罗斯意识到,在刑事司法领域,心理学应当引起特殊关注。他随即投入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并于1897年出版了经典著作《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重要学科,犯罪心理学旨在研究人性问题,特别是刑事司法活动所涉人员的特殊心理,这是刑事司法领域极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关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格罗斯没有陷入理论窠臼,而是试图不带偏见地研究人性问题。在《犯罪心理学》一书中,格罗斯探讨了人性善恶等一般问题,以及衣着、面相、姿态、手势等具体问题。随后,他又分析了感知、意志、情感等领域对心理的影响。同时,他还从性别、年龄、职业和习惯等方面,分析了讯问过程的互动影响。对于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重要问题,例如说谎、做梦等异常情形,他也在书中进行了专门分析。格罗斯始终强调,司法人员应当进行仔细观察和客观分析,不能对事实证据作出随意解释。尽管实物证据越来越重要,但格罗斯并未贬低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价值,而是努力揭示各类证据的局限和风险。 每当新的学科创立,一扇智慧之窗就随之开启。1898年,格罗斯创建了《犯罪人类学和刑事科学档案》。在对这个新期刊的介绍中,格罗斯指出,犯罪心理学的重要任务,就是找出证人、专家和法官对同样的案件事实产生不同认识的原因。1912年,格罗斯在格拉茨大学创立刑事科学协会,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格罗斯的著作散发着一种独特的风格,那就是:没有刻意雕饰的抽象理论,只有自然流畅的经验智慧!他在长期的司法工作中,时刻注意总结司法经验,并且注重将科学方法传授给年轻法官。他的研究成果,为犯罪学、犯罪心理学、侦查学、刑事科学等领域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至于这本《犯罪心理学》,当年被纳入美国刑法和犯罪学协会资助的“现代刑事科学丛书”。丛书的编委包括斯密瑟斯、弗洛伊德、帕美莱、庞德、斯科特和威格摩尔等世界著名专家。丛书所含书目也非常经典,包括龙勃罗梭所著的《犯罪及其成因与矫治》、加罗法洛所著的《犯罪学》以及菲利所著的《犯罪社会学》等。 回顾汉斯·格罗斯教授的职业生涯和学术贡献,他始终孜孜不倦地进行研究,善于从司法实践中提炼问题,并致力于真正解决问题,无论是研究视野、研究目标,还是研究思路、研究方法,都值得认真学习。在翻译这本书时,我不禁想起自己走过的路,同样曾经从事司法工作,同样转型从事学术研究,如何更好地整合理论与实践、如何创作务实管用的成果,尚需思考琢磨。虽然这本译著已经出版,但实际上,更深层次的学习研究才刚刚开始!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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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司法公正的心理智慧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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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译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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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环球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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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静坤
《犯罪心理学》的作者汉斯·格罗斯博士(1847—1915)是奥地利刑事法学家、心理学家、侦查学家,现代侦查学和犯罪心理学的奠基人。1847年12月16日,格罗斯出生于奥地利东南部的斯蒂利亚省。1869年,他从法学院毕业后,最初担任法院的预审法官,随后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当时,奥地利司法系统并没有专业侦查人员,多由退役士兵凭借经验和常识进行犯罪调查。法院的预审法官,也要从事犯罪事实的调查。但预审法官仅有法律知识,缺乏犯罪调查的专业培训,为有效查明事实,仍需向有经验的执法人员请教。 格罗斯很快认识到,学校所学的法律知识,根本无法用于查明案件事实。鉴于事实调查领域缺乏专门知识,格罗斯决定填补该领域的空白。只要询问证人,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他就同步开展心理学研究。经过多年实务锤炼,格罗斯积累了大量司法经验。通过深入研究技术科学领域的知识,格罗斯提出了“刑事科学”的概念,在警察科学领域创立了这门新的学科。1883年,格罗斯出版了经典著作《预审法官手册》。在他看来,刑事科学是一项纯粹的研究工作。刑事案件就是一个科学问题;法官的职责就是借助科学技术的辅助,解决这个科学问题,进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格罗斯意识到,在刑事司法领域,心理学应当引起特殊关注。他随即投入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并于1897年出版了经典著作《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重要学科,犯罪心理学旨在研究人性问题,特别是刑事司法活动所涉人员的特殊心理,这是刑事司法领域极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关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格罗斯没有陷入理论窠臼,而是试图不带偏见地研究人性问题。在《犯罪心理学》一书中,格罗斯探讨了人性善恶等一般问题,以及衣着、面相、姿态、手势等具体问题。随后,他又分析了感知、意志、情感等领域对心理的影响。同时,他还从性别、年龄、职业和习惯等方面,分析了讯问过程的互动影响。对于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重要问题,例如说谎、做梦等异常情形,他也在书中进行了专门分析。格罗斯始终强调,司法人员应当进行仔细观察和客观分析,不能对事实证据作出随意解释。尽管实物证据越来越重要,但格罗斯并未贬低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价值,而是努力揭示各类证据的局限和风险。 每当新的学科创立,一扇智慧之窗就随之开启。1898年,格罗斯创建了《犯罪人类学和刑事科学档案》。在对这个新期刊的介绍中,格罗斯指出,犯罪心理学的重要任务,就是找出证人、专家和法官对同样的案件事实产生不同认识的原因。1912年,格罗斯在格拉茨大学创立刑事科学协会,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格罗斯的著作散发着一种独特的风格,那就是:没有刻意雕饰的抽象理论,只有自然流畅的经验智慧!他在长期的司法工作中,时刻注意总结司法经验,并且注重将科学方法传授给年轻法官。他的研究成果,为犯罪学、犯罪心理学、侦查学、刑事科学等领域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至于这本《犯罪心理学》,当年被纳入美国刑法和犯罪学协会资助的“现代刑事科学丛书”。丛书的编委包括斯密瑟斯、弗洛伊德、帕美莱、庞德、斯科特和威格摩尔等世界著名专家。丛书所含书目也非常经典,包括龙勃罗梭所著的《犯罪及其成因与矫治》、加罗法洛所著的《犯罪学》以及菲利所著的《犯罪社会学》等。 回顾汉斯·格罗斯教授的职业生涯和学术贡献,他始终孜孜不倦地进行研究,善于从司法实践中提炼问题,并致力于真正解决问题,无论是研究视野、研究目标,还是研究思路、研究方法,都值得认真学习。在翻译这本书时,我不禁想起自己走过的路,同样曾经从事司法工作,同样转型从事学术研究,如何更好地整合理论与实践、如何创作务实管用的成果,尚需思考琢磨。虽然这本译著已经出版,但实际上,更深层次的学习研究才刚刚开始!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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