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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瑞伟:本院受理原告刘成祥与被告郭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郭瑞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成祥借款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275元,由被告郭瑞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徐向华:本院受理原告周国付与被告徐向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徐向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国付支付32000元及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元,公告费950元,合计1614元,由被告徐向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刘云雷: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鹏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决你给付货款181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你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丰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王亚: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鹏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决你给付货款1428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你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丰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东台市晟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冬冬:本院受理(2020)苏0981民初1449号原告张鑫诉被告江苏美舒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东台市晟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冬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张鑫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张鑫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育、徐雷: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育、徐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苏0391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崔文生、孙国光: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文生、孙国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苏0391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文永、张文兴: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文永、张文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苏0391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孟瑞: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胜、孟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苏0391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世信、张永茂: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世信、张永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苏0391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镇江恒力通建材有限公司、倪建、周晖、王长松: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马支行与被告镇江市万氏兴业工程有限公司、万镇、万芳、王斌、镇江恒力通建材有限公司、倪建、周晖、王长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1112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镇江市万氏兴业工程有限公司、万镇、万芳、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马支行借款本金3215282.08元、利息892289.0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1月3日),合计4107571.11元,及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本金3215282.0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二、被告镇江恒力通建材有限公司、倪建、周晖、王长松对被告镇江市万氏兴业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镇江恒力通建材有限公司、倪建、周晖、王长松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市万氏兴业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9661元,减半收取19831元,由被告镇江市万氏兴业工程有限公司、万镇、万芳、王斌、镇江恒力通建材有限公司、倪建、周晖、王长松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五常市泓华粮油有限公司、殷悦成:本院受理原告徐州鑫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常市泓华粮油有限公司、殷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602破1号 本院根据绍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绍兴市工贸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绍兴三垒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为该公司管理人。绍兴三垒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至2021年2月28日(含28日)前,向绍兴三垒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5楼1506室;邮编:312000;联系人:王航、虞超棋;15606752101、15267537653;传真:0575-8831880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三垒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三垒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三垒贸易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绍兴三垒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1年3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602破68号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根据绍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绍兴市工贸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对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同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为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并于2020年12月4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至2021年2月28日(含28日)前,向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2:00 -5:00;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5楼1506室;邮编:312000;联系人:王航、虞超棋;15606752101、15267537653;传真:0575-8831880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1年3月1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2月19日10时至2020年2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位于二七区政通路50号院3号楼2单元4层404号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活动,详情请关注网址:http://sf.taobao.com/0371/11?spm=a213w.3065169.0. 0.M03r4A,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王敏娥、王亮:本院受理原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微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宇成、王敏娥、王亮、广州哲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哲惠公司)、陈少玲、蔡东青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449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武汉闪信鼎中新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0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闪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担任闪信公司管理人。经查明,截止2020年10月27日,武汉闪信鼎中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589048.86元,负债总额为2622547.84元。本院认为,武汉闪信鼎中新能源有限公司资金严重不足,现已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权利人没有提出破产重整、和解的申请,符合法定宣告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月6日裁定宣告武汉闪信鼎中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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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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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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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瑞伟:本院受理原告刘成祥与被告郭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郭瑞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成祥借款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275元,由被告郭瑞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徐向华:本院受理原告周国付与被告徐向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徐向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国付支付32000元及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元,公告费950元,合计1614元,由被告徐向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刘云雷: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鹏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决你给付货款181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你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丰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王亚: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鹏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决你给付货款1428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你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丰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东台市晟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冬冬:本院受理(2020)苏0981民初1449号原告张鑫诉被告江苏美舒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东台市晟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冬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张鑫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张鑫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育、徐雷: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育、徐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苏0391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崔文生、孙国光: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文生、孙国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苏0391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文永、张文兴: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文永、张文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苏0391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孟瑞: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胜、孟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苏0391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世信、张永茂: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世信、张永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苏0391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镇江恒力通建材有限公司、倪建、周晖、王长松: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马支行与被告镇江市万氏兴业工程有限公司、万镇、万芳、王斌、镇江恒力通建材有限公司、倪建、周晖、王长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1112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镇江市万氏兴业工程有限公司、万镇、万芳、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马支行借款本金3215282.08元、利息892289.0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1月3日),合计4107571.11元,及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本金3215282.0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二、被告镇江恒力通建材有限公司、倪建、周晖、王长松对被告镇江市万氏兴业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镇江恒力通建材有限公司、倪建、周晖、王长松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市万氏兴业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9661元,减半收取19831元,由被告镇江市万氏兴业工程有限公司、万镇、万芳、王斌、镇江恒力通建材有限公司、倪建、周晖、王长松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五常市泓华粮油有限公司、殷悦成:本院受理原告徐州鑫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常市泓华粮油有限公司、殷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602破1号 本院根据绍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绍兴市工贸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绍兴三垒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为该公司管理人。绍兴三垒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至2021年2月28日(含28日)前,向绍兴三垒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5楼1506室;邮编:312000;联系人:王航、虞超棋;15606752101、15267537653;传真:0575-8831880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三垒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三垒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三垒贸易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绍兴三垒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1年3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602破68号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根据绍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绍兴市工贸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对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同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为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并于2020年12月4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至2021年2月28日(含28日)前,向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2:00 -5:00;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5楼1506室;邮编:312000;联系人:王航、虞超棋;15606752101、15267537653;传真:0575-8831880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1年3月1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2月19日10时至2020年2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位于二七区政通路50号院3号楼2单元4层404号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活动,详情请关注网址:http://sf.taobao.com/0371/11?spm=a213w.3065169.0. 0.M03r4A,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王敏娥、王亮:本院受理原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微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宇成、王敏娥、王亮、广州哲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哲惠公司)、陈少玲、蔡东青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449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武汉闪信鼎中新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0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闪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担任闪信公司管理人。经查明,截止2020年10月27日,武汉闪信鼎中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589048.86元,负债总额为2622547.84元。本院认为,武汉闪信鼎中新能源有限公司资金严重不足,现已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权利人没有提出破产重整、和解的申请,符合法定宣告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月6日裁定宣告武汉闪信鼎中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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