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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和近代退役军人制度研究及启示
退役军人事务部政策法规司“我国古代和近代退役军人工作研究”课题组

( 2021-01-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军事广角
  六、明代
  (一)世兵制转向募兵制
  明代所有正规军队均隶属于卫所,为中央禁军。《明史》卷八九《兵志一》:“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卫所是明代军队的基本编制。一郡设所,连郡设卫。卫所分为在京卫所和在外卫所,锦衣卫即属于在京卫所之一。卫所军士别立户籍,称军籍。军籍和民籍严格区分,军籍属于都督府,民籍属于户部。卫所军士在身份、法律和经济地位上都与民不同。民户有一丁被垛为军,全家便永远充军,在卫军士被称为正军,其子弟称为余丁或军余。壮丁死亡或老病,次丁或余丁替代。卫所军士就地屯田,洪武二十五年“命天下卫所军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种,十之三城守,务尽力开垦,以足军食”。
  明代募兵制发端于土木堡之变后,京军溃丧几尽,于是开始募兵。募兵无特殊户籍,虽领饷银,但不世袭,也无固定驻地。嘉靖以后,募兵成为主力,卫所军只留虚名。当时,东南沿海倭寇猖獗,卫所军毫无抵抗能力,地方将领纷纷募兵训练,组成精锐军队,如戚继光的戚家军等。
  (二)军人、退役军人的待遇
  1 . 政治待遇。明代前期实行世兵制,上至将领,下至普通卫所军官、士卒皆采取世袭之法。明太祖以功臣定天下,对军官十分优宠,即使卫所军官因犯过错被革职,其子孙承袭之特权也会得到保留。
  2 . 经济待遇。对老疾无子的军人、因战事而残疾者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明代对武官的抚恤制度较为完备,太祖洪武元年即颁布了《优恤将士令》,洪武四年又“命中书省定军官军士优给之制”,主要限于对阵亡将士的抚恤。普通卫所军官也享有一些经济优遇,如“户无承袭之人”可以“全俸优养终身”。史料记载,“嘉靖四十四年六月,徐春,今年老不堪,户无承袭之人,照例与全俸优养,十年之内生子准袭。”明初对受伤退役后去世的军人给以特别礼遇。明初千户黄宝“因战被枪成疾”,后因年迈退伍,洪武二十五年去世时,太祖念其往日功劳,告谕兵部“赏宜及嗣”,命其次子袭职。
  3 . 法律特权。明代政府对犯罪军人的处分极为审慎而富有弹性。如洪武三年诏“军官有犯,必奏请然后逮问。”明代允许军人戴罪立功以自赎。《大明律》规定:军职有犯罪者“俱发边方立功五年,满日还职,仍于原卫所带俸差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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