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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织牢城市地下“安全网”
· 既然正当,何惧防卫
· 防控疫情也要切实保护好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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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年底综合征”的病根是形式主义
· 图说世象

既然正当,何惧防卫

( 2021-01-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张建伟

  最早听说“正当防卫”这个词,还是笔者当年看日本电影《追捕》之时。影片高潮是矢村警长会同杜秋检察官去抓捕幕后主使长冈董事长,长冈拒捕,与矢村扭打在一起,杜秋开枪将其击毙,矢村接过枪道:“我打死他是正当防卫”,又补射四枪。几个警察闻声冲进来,矢村道:“不要慌!长冈是我打死的,正当防卫。”
  后来才想到,无论杜秋还是矢村的开枪行为,都算不上正当防卫,那时候看到坏人被正法,只觉得心情舒畅,不去细想,但是“正当防卫”这个法律名词算是深深扎进脑海里了。
  之后亲近司法,才知道“正当防卫”并非易事。一是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有明确的条件,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防卫还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侵害的人不是正在实施不法侵害,或者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或者针对不法侵害以外的人进行“防卫”,要么属于防卫过当,要么属于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就此摊上官司,后果堪哀。
  仔细瞧瞧,正当防卫的关键是“正当”二字。怎么算是正当,纸面上讨论可以说得头头是道,算不上什么难事,可一接触实际案例,这些纸面上的讨论可能就难以派上用场,因为防卫既然是一种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自然来不及精准计算。防卫中要制服对方,使之不具有攻击性,出手轻重就很难把握好分寸。案件一旦成讼,司法人员在办公室里冷静分析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由于脱离了案发时的情境,要做到设身处地分析研判案情未必容易。因此,不少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被以故意伤害乃至故意杀人治罪,运气好点的,也是防卫过当,吃上牢饭。
  要不是互联网,这种局面不知还要维持多久。2018年,昆山反杀案发生,互联网将这一事件推入公众视野。后检察机关介入,作出正当防卫的认定,使已经启动的刑事追诉以人民群众满意的方式落幕。由昆山反杀案带入社会舆论的“正当防卫”,随即成为近年来一个热词。最高人民检察院亦通过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例为司法机关办案提供指导,并向社会释放明确信号:“法不能向不法让步。”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并提出了认定正当防卫的许多具体标准。
  不过,尽管正当防卫成为司法机关乃至社会高度关注的对象,有的案件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仍然存有争议。近来便有一起发生在中部某省的“17岁男生王某反击猥亵少女者被批捕”事件:王某因在帮助女生的过程中导致猥亵少女的和某豪鼻子骨折,于2020年12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批捕,后被羁押21天转为取保候审。而和某豪直到此案被曝光之后,才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9天的处罚,且因他当时未满18周岁,对其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目前,当地检察院对此案已启动复查,尚未给出结论。
  这起案件,与笔者几年前评论过的一起案件颇为相似:大学生小涂从四川来深圳谋职,顺便到世界之窗主题公园游玩,正巧遇有女子呼救,原来是一男子宋某(系公园保安)正在纠缠一名女子。小涂闻声立即和他一位同学上前解救该名女子后离开。在此过程中,宋某腿骨骨折(后来有人提供证言说小涂踹了宋某一脚,小涂否认),遂报警。警察将小涂拘留,7天后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理由是小涂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起案件一经媒体曝光,舆论哗然,不少人疑惑:这都构成犯罪,以后还有正当防卫吗?令人庆幸的是,在形成舆情之际,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中认为小涂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不过,小涂从看守所中走出来,已经是被关押14天之后了。他不禁叹息:以后再遇到这类事,我只报警,不会身体力行上去相助。
  这两起案件除了案情十分相似之外,是否还有实质相似之处,当事人俱在,案情不难查清。如今检察机关已经在复查当中,相信不久就会给出一个结论。
  现在都讲求类案查询,希望司法机关办案时都进行一下类案查询,看看以前办理的案件都有哪些经验可以借鉴。
  这些颇受舆论关注的案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期待司法机关给出一个清晰的结论。及时公正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才能让好人有好报、鼓励更多人在危难关头挺身而出。毕竟,见义勇为是我们这个社会最宝贵的精神财富。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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