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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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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三十二万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人员
湖北推动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

( 2021-01-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青少年与法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9年前,因强行搂抱、亲吻一家移动营业厅工作人员,湖北省利川市一名小学老师张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9年后,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成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治理工作小组。
  2020年5月中旬,工作小组督促利川市公安局、教育局等主管部门对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单位、社会组织开展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治理工作,并通过实地查访和电话查访等方式开展摸排。
  经过对利川市公安局近十年以来性侵害违法犯罪案件信息的摸排,工作小组发现违法行为人张某在被行政处罚后仍在从事教师工作。利川市检察院及时与市教育局召开工作协调会议,督促市教育局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张某进行处理。利川市教育局对检察机关反映的情况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班开展调查。
  2020年6月9日,利川市教育局召开专题会议,考虑张某身患疾病和临近退休等特殊因素,研究决定对张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和劝退处理(提前退休),并深刻剖析教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师德师风缺失现象,形成对今后存在性侵害违法记录的教职员工依法撤销教师资格的决定。
  2020年12月18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司法为民“八件实事”情况。新闻发布会还公布了司法为民“八件实事”典型案(事)例,利川市检察院办理的张某强制猥亵妇女案属于“建立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中的一例。
  据了解,2020年8月7日,湖北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团省委、省妇联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湖北省委政法委是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领导机关,负责统筹协调各会签单位落实职责,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检查考评。
  湖北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夏红介绍,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是指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核查,一旦发现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医疗机构、文体场所、托管班等;具体职业则包含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保安、门卫、宿管员、驾驶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曾办理一起涉培训机构教师的从业限制案。
  被告人蔡某,原是武汉一公办小学教师。任职期间,其因猥亵儿童罪于2006年2月被武汉市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至本案案发前,蔡某系武汉多家培训机构聘任教师。2019年9月至11月,蔡某受聘担任武汉市江汉区某培训机构培训教师期间,每周一次对12岁的被害女生张某某、李某某进行“一对二”语文辅导。2019年10月11日、18日、25日及11月3日授课期间,蔡某或以关心为名、或趁被害人到黑板上板书之机,多次对两人实施猥亵,后被抓获。
  针对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侦查初期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对一”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状况,江汉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构建“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中心”的证据收集体系,为后续依法打击和惩治犯罪奠定基础。
  2020年5月7日,检察机关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蔡某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至5年,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从事教育及其相关工作。8月17日,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蔡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教育工作。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2020年7月31日,结合案件反映出的教育培训机构在聘用从业人员时存在的监管漏洞,江汉区检察院推动区委政法委组织召开辖区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专项工作推进会。会议宣布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重点整治辖区内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招录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的情况。
  江汉区检察院还分别向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上述单位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尽快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对违法违规、手续不全擅自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进行信用公示,携手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火墙”。
  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金鑫介绍,《办法》出台后,全省各地陆续启动该项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已排查32万余名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人员。”金鑫说,对于排查出的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已建议相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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