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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1-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周铃翔:本院受理原告孟令伟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529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周铃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孟令伟欠款285000.00元。自公告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程冠宇:本院受理原告邢力佳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123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法律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2020)冀0107民初537号 贾志祥: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107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刘勇章:本院受理原告索南措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索南措就(2020)青282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径行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案卷。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刘忠贵:本院受理原告董治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请求判决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特657号 本院审理申请人童建来宣告被申请人童慧珍死亡一案,被申请人童慧珍,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系申请人童建来的姐姐,于1986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将近3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童慧珍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即日起于本院联系(联系电话0579-87140159)。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韩少光:本院受理原告郑宏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鄂1381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李世峰:本院受理原告叶善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138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4842号 陈策:本院受理原告罗传银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4428号 江苏摩光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硕与你劳动争议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4425号 黄光强: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国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皖1282民初3565号 范茂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安徽卓大商贸有限公司、韩德申、安徽中阳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1282民初356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界首市人民法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王云:本院受理原告夏吾知旦诉你、李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青2321民初89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杨万明:我院受理的彭定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425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杨万明:我院受理的周远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425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黔0425民初1398号 黄海青:本院受理原告吴天敏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425民初1398号案民事判决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孝感市品冠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夏东文: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孝感市品冠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敏通惠纳建材有限公司、唐金涛、李杭、夏东文、唐露露、唐爱芝、唐爱贵、唐伟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孝感市品冠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8179828.5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单位抵押定期存单本金1700000元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敏通惠纳建材有限公司、唐金涛、李杭、夏东文、唐露露、唐爱芝、唐爱贵、唐伟民对被告孝感市品冠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3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孝感市品冠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19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功光诉你公司、湖北万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顾立新、陈克金等7名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922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李汉威:本院受理原告李进平诉你和龚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1121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汉威、龚长英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进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4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80元,合计1330元,由被告李汉威、龚长英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2民初4158号 上海岱苒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BF189A):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峰云电脑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9时30分(逾期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王春先:本院受理原告刘宗诉被告王春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903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春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宗学借款本金1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10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0年4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春先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476号 陈天红(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紫马乡栗树村川洞组011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909152856):本院对原告胡志伟与被告陈天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6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天红赔偿原告胡志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8093.05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天红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603破75号 本院根据绍兴东森印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10日裁定受理绍兴东森印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管理人。绍兴东森印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至2021年2月20日(含20日)前,向绍兴东森印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5楼1506室;邮编:312000;联系人:丁晓燕、丁一峰;13456509617、15957551794;传真:0575-8831880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东森印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东森印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东森印染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绍兴东森印染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1年3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2169号。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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