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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绍浪(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740112493X):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6]泉仲字9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附件、仲裁指南、仲裁员名册,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你应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仲裁员声明书、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2026年12月29日上午9:30在本会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泉州仲裁委员会
王茜茜: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烟台七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关于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5)烟仲字第681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烟台仲裁委员会
上海凯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温州贤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你方(被申请人)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6)温仲字第556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补充证据、开庭通知书(第二次)等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5日、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12月10日9时在本委第四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方于开庭3日前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7-88965660)。
温州仲裁委员会
山东启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局受理杨胜利(身份证号:42012319720315****)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琼9002工受﹝2026﹞0113号工伤受理决定书和琼9002工认﹝2026﹞01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胜利于2026年3月26日所受事故属于工伤。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受理决定书和认定工伤决定书。请自公告起30日内来我局(地址:海南省琼海市爱华东路兴业南五横街社保大楼3楼311办公室,联系电话:0898-62926395)领取书面结论书。逾期视为送达。
琼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陕西大唐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委受理谯玲玲(身份证号:6123241983040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已作出鉴定结论:谯玲玲的伤情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符合九级条款系列5.9.2第14)项“1-2节脊柱内固定术”,十级条款系列5.10.2第12)项“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根据4.2晋级原则;另根据《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及分类目录》腰部椎骨骨折,手术治疗(S32.0)、跟骨骨折,保守治疗(S92.0)、肋骨骨折,保守治疗(S22.3)。鉴定结论为伤残玖级,停工留薪期6个月。因无法邮寄及当面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琼9002劳鉴工初﹝2026﹞0082号)因工伤残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请自公告起30日内来我委(地址:海南省琼海市爱华东路兴业南五横街社保大楼3楼311办公室,联系电话:0898-62926395)领取书面结论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琼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陕西大唐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局受理田凤英(身份证号:61232119760210****)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琼9002工受﹝2026﹞0096号工伤受理决定书和琼9002工认﹝2026﹞01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田凤英于2026年1月22日所受事故属于工伤。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受理决定书和认定工伤决定书。请自公告起30日内来我局(地址:海南省琼海市爱华东路兴业南五横街社保大楼3楼311办公室,联系电话:0898-62926395)领取书面结论书。逾期视为送达。
琼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送达公告
杨晓明:根据群众举报,你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和裕北园2-13号擅自将二层改三层的行为。我局依法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本人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梭鱼湾大队接受调查(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和硕园2-1号4楼112室,电话:62778091),逾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达公告
本人(原告:吴倩昕)现就诉被告徐杨婚姻无效一案发布公告通知被告:案号D-26-733322-L,部门编号A,受理法院: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县第八地区法院。请被告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21日历天内,向原告代理律师Summer Squires(邮箱:eservice@cfsfamliylaw.com)提供答辩状。逾期未提供答辩状的,法院将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判令支持起诉状中请求的救济。特此公告。
公告人:原告吴倩昕
2026年11月6日
NO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by Plaintiff QIANXIN WU regarding the Annulment action against Defendant YANG XU:Case No. D-26-733322-L,Dept No. A,in the Eighth Judicial District Court of Clark County,Nevada.Defendant is required to serve the Answer upon Plaintiff’s attorney Summer Squires.Esq.(eservice@cfsfamliylaw.com) within twenty-one (21) days from the date of this publication. If Defendant fails to do so,judgment by default will be taken against Defendant for the relief demanded in the Complaint.
Notifying Party:QIANXIN WU,Plaintiff
Dated this 6th day of November,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