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晨熙 邢东伟
海南省拥有特殊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动植物药材资源丰富,素有“天然药库”之称。2026年11月1日起,《海南自由贸易港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这是海南省首部中医药领域的基础性法规,标志着海南省中医药事业产业发展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将海南自贸港政策优势与中医药特色优势相结合,以立法创新推动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中医药服务,扩大中医药服务对外开放,为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健康海南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多元化健康服务的需求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民族医药是海南自贸港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特色资源,要以法治力量擦亮这一‘金字招牌’。”该负责人表示。
强化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针灸、推拿、拔罐、刮痧、艾灸……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中医调理身体,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优质的中医药服务是民之所愿。
聚焦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正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设置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综合服务区……为解决基层中医药服务薄弱、人员设备不足等问题,《条例》提出了一系列“硬性要求”,进一步织密了中医药服务网络。
《条例》创设了非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护士参与中医药相关服务的路径。规定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西医学习中医系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非中医类别医师以及执业护士参加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在临床工作中开展相应的中医适宜技术。
信息技术时代,深化中医药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成为《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鼓励智慧中医院建设,在产学研等领域一体推进数智化创新,在中医诊疗等服务场景中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和具备医疗器械资质的人工智能设备仪器等运用。
激发民族医药发展活力
海南黎族地区植被资源丰富,生长着大量药用植物,黎族百姓长期在深山中生活,或多或少都懂得一些识别和利用草药的知识。黎族医药是黎族人民历经数千年积累下来的用药经验,在跌打损伤、接骨、中毒等方面有独到疗效,黎族骨伤疗法和黎族蛇伤疗法已入选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海南一直高度重视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为更好激发民族医药发展活力,《条例》单列“民族医药发展促进”一章,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挖掘和利用黎苗医药等民族医药的价值和优势,促进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为进一步提升民族医药服务可及性,《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及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民族医药科室或体验区,传承展示民族医药传统文化。
黎族有语言无文字,黎医黎药传承靠的是世代口口相传,如何让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留得住”“活起来”,也是立法中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强化传承创新,《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黎苗医药等民族医药师承制度,并定期遴选本地区民族医药师承导师和继承人,建立民族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同时,支持民族医药传承人运用数字设备、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记录、整理口传心授的炮制工艺、诊疗技术、经方验方和用药经验等传统知识,建立数字化、影像化传承档案。
近年来,“药食同源”逐渐成为中医药产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条例》要求有关部门应推动将具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民族药材品种纳入国家食药物质管理目录,并支持企业依据目录,推动以民族药材为原料的药食同源产品研发、产业化利用和品牌化推广,为民族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彰显对外开放合作理念
充分释放自贸港开放政策红利,推出一批具有突破性和自贸港辨识度的制度创新成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多元化健康服务的需求,是《条例》的一大特色。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上半年,海南省获批国家“中医药入境消费”服务贸易融合发展试点。《条例》将中医药服务贸易纳入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政策上升为法规条款,明确省人民政府商务、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政策,吸引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发挥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引领作用,推动中医药入境消费服务贸易融合发展,开拓中医药服务贸易国际市场,为中医药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治预期。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对含有进口料件的中医药产品进行制造、加工后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政策;建立协同联办机制,优化中药材审批、报关、查验、放行等流程,提升进口便利化水平;支持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出海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医药产品出口企业提供全链条检测认证服务,缩短检测认证周期,降低合规成本……《条例》提出多项举措助力推动中医药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
记者注意到,《条例》中的很多条款都彰显了深化中医药对外开放合作的理念。比如,《条例》实施中医类别医师和护理人员境外合法职业资格单向认可,明确具备境外合法职业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护理人员申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医疗机构执业的,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能认定。经认定的境外中医药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执业范围、服务权限内从事相应的中医药服务。